论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侵权-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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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政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论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侵权班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年月日论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侵权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我国网民数量的不断攀升,涉及网络的侵权问题也接踵而至。而作为人身权中的一大重要方面的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也极易受到侵犯。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的主体有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在现实生活中,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的客体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侵害。这一新领域出现的人格权侵权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去完善,这类问题如何解决亟待探究。关键词 人格权网络侵权侵权责任保护“微信”、“微博”

2、、“淘宝”等一系列的网络新媒体浪潮,已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这都归于日益发展的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交流的方式。由于网络环境是一块新土壤,在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种不同与以往传统意义上的纠纷,即网络侵权纠纷。而作为人身权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的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也极易受到侵犯。一、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侵权的相关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民法》(第四版)中指明“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

3、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参见王利明《民法》第四版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人格权,王利明在其著作《人格权法》中定义:“人格权是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实现人

4、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属于人身权。”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一般人格权是在无法用具体人格权来描述时所指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的权利。网络人格权和传统人格权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是传统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中的表现形态。综合以上,“人格权网络侵权”这一概念是指在网络环境范围内,由于行为人过错或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网络渠道侵犯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而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行为。二、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侵权的责任主体侵权主体是指实施侵权行

5、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着眼于网络侵权主体,其侵权主体通常是匿名通过网络工具侵犯他人权益。所以,其主体认定起来较一般侵权责任主体更为困难,认定主体也对最后责任的追究有着重大意义。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可见,我国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侵权主体大致可分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6、两类。(一)网络用户网络用户应当是通过网络工具接收或发布网络信息的一切主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2月3日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2月3日发布的报告网络用户数量不断增多,网络用户的种类因此也更为丰富,不论是普通的个人用户还是营利的企事业单位等等,只要作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可能成为网络用户。(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

7、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不管是浏览网页、网络购物还是网络发布信息等,都需要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媒介来直接或者是间接地发挥作用。三、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侵权的具体侵犯客体(一)网络环境下对姓名权的侵害《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

8、盗用、冒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网络环境下,对姓名权的侵害也表现为干涉、盗用、冒用三种方式。例如,没有正当理由阻止他人在网络上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文章、言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名字或者谎称经他人许可使用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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