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案件中“小金库”款项性质认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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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贿案件中“小金库”款项性质认定分析浅议贪贿案件中小金库款项性质认定以挪用小金库中职工工资为例的分析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公共财产中的公款,但是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公款的概念和外延予以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公款认定标准掌的掌握也不统一,尤其是对因公权力不规范运行而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款项的性质如小金库款项的性质更是存在深刻分歧。本文挪用小金库中职工工资案为例,对贪污贿赂案件中公款的认定标准略作研究,希望能对司法实践统一公款认定标准有所裨益,同时能对以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的款项为对象的犯罪认定有所启示

2、。  【关键词】小金库;贪污贿赂;公款;财务已付;实际控制  【正文】  从2009年4月份全国开始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以来,因私设和使用小金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不在少数[1]。但是作为司法机关,在严惩因私设小金库而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人员时,却不得不面对另外一个问题,即依法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司法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但是不能误解或曲解服务大局的内涵,根据政治动员或政治口号对涉及小金库的贪贿案件为进行惩处,而是应该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因私设小金库而被查处的人员份情形予以区别对待:将违纪问题交

3、纪检部门,将违法问题交执法部门,将犯罪问题交司法部门。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因为中央对小金库的整治,在认定贪污贿赂犯罪时,将本应司法部门处理的犯罪问题当成仅仅是私设小金库的违纪问题,使得小金库成为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保护层。根据笔者从事反腐工作的不多经验及相关阅读,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个简单问题,我们需要以法律人的冷峻对有关小金库的问题予以深入研究,以廓清私设小金库与贪污贿赂犯罪之间的关系和界限,以便有效整治小金库,准确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维护法制统一。  一、小金库的概念界定小金库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从司法实践中对小金库

4、一词的用法来看,小金库的外延相当宽泛,有些检察机关在向案发单位提检察建议时,将所有违规资金都统统划入小金库,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看似义正言辞实际上毫无新意也收效甚微的整改措施。将一切违规资金都划入小金库,并且作为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的对象,这大体上没错,但是细究起来,却会发现,这种认识或做法其实和对小金库的定义并不相符。2009年8月份,中纪委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小金库做了如下定义: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5、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2]也有人将小金库定义为: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而进行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3]还有人认为小金库也叫小钱柜,是指在单位财务以外另设账目的公款。就是一些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正常的财政财务收支之外,采取隐匿收入、截留利润或化公为私、公款私存、虚列成本和支出等不正当手段,将资金转移到本单位法定会计账册和财务会计报告之外,私存私放,由本单位用于滥发资金等违规的或不合法的支付。尽管表达不一,但是其对小金库本质特征的概括是一致的,即:应入账而未入账。《会计法

6、》第9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纪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16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从《会计法》的规定来看,上述对小金库的定义,尽管有些还需要进一步界定,但核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谓应入账的事项指的就是单位实际发生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从这些定义中可以看到,小金库的资金范围是有限定的,而不是所有的违规资

7、金,将所有违规事项产生的资金都划入小金库,势必会扩大小金库的外延,导致小金库的泛化。另外,金库的资金来源是多种多样的,不加区分地把小金库的资金都视为公款,也是有失偏颇的。这些概念上的误区,不但影响对小金库的纠查整治,也影响对因小金库而触犯刑律的贪污贿赂犯罪的依法惩治。本文一起挪用财务已付工资案为例,对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认定标准略作研究,希望能对司法实践统一小金库财产性质认定标准有所裨益,同时能对以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的款项为对象的犯罪认定有所启示。下载论文  二、挪用小金库中工资案例及其分析案情如下:甲某,某国有单位干部。由于该

8、单位性质特殊,甲某所在单位职工工资是从财务拨付至甲某保管的职工工资卡中,然后由甲某取出发放,对此该单位予以默许。2009年2月12日,甲某从其保管的职工工资本中取出应付给职工的5万元用于注册公司,2009年7月份案发。对于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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