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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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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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为了规范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办理交易单元初次开通、新增、变更、出租、撤销、缴费等业务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对主办券商交易单元申请的审查及编号分配、交易单元维护、收费等事宜。(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分)负责主办券商交

2、易单元结算路径申请的审查及结算路径的维护等事宜。(三)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证通)负责办理相关通信网关建站、开通及维护等事宜。二、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及接收时间接收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接收时间:每个转让日的8:30-17:00三、初次开通交易单元26“初次开通交易单元”适用于主办券商通过业务备案后,首次申请开通交易单元的情形。(一)建立通信网关申请初次开通交易单元前,主办券商应与深证通市场部联系,签署建站合同,完成网关建站及安装调试工作。具体操作根据深证通相关规定进行。(二)申请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1.经营证券业务

3、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交易单元开通申请表》(附件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入网开通申请表》(附件7);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审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两个转让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四)预配交易单元编号及通知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对通过审查的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当日为其预配交易单元编号,同时通知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提交《资金合并清算表》,申请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五)缴费主办券商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26开具的《交易单元缴费通知单》(附件2)

4、,于5个转让日内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缴费发票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领取)。(六)交易单元开通1.主办券商完成缴费且其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申请材料获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受理之日为T日。2.T+1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中国结算北分维护“交易单元—托管单元—结算账户”的结算路径关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完成交易单元配置。3.T+2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深证通维护网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主办券商经办人业务办理完毕,交易单元于次一转让日可用。四、新增交易单元“新增交易单元”适用于已开通交易单元的主办券商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新的交易单元等情形。(

5、一)申请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交易单元开通申请表》(附件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入网开通申请表》(适用于为新增交易单元配置新网关的申请人);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关配置变更申请表》(附件8,适用于新增交易单元适配原有网关的申请人);26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二)审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两个转让日内完成材料审查。(三)预配交易单元编号及通知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对通过审查的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当日为其预配交易单元编

6、号,同时通知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提交《资金合并清算表》,申请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四)新增交易单元开通1.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受理主办券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申请材料之日为T日。2.T+1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中国结算北分维护“交易单元—托管单元—结算账户”的结算路径关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完成交易单元配置。3.T+2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深证通维护网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主办券商经办人业务办理完毕,交易单元于次一转让日可用。五、出租交易单元“出租交易单元”适用于主办券商(出租方)将其名下交易单元

7、租用给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等特殊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的情形。26(一)申请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1.《交易单元出租申请表》(附件3);2.承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承租方承诺书(附件4);4.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公章);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新增交易单元用于出租,主办券商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入网开通申请表》(适用于为新增交易单元配置新网关的申请人);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关配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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