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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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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研究论文.freel..毕业,灵活就业人员的规模日益增大。由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非正规性,往往难以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因此,探讨如何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做出必要的调整,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成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之一。一、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界定灵活就业是我国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一个与国际上广泛采用的“非正规就业”、“非全日制就业”相对应的概念。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2002年撰写的《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对这个概念做如下界定:灵活就业是指在正规就业形式之
2、外的其它就业形式,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一个或者几个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也就是说,灵活就业是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都不固定,就业形式多元化,就业变动弹性较大,是与我国以往占据主流的正规就业相对的一种新兴的就业方式。目前我国城镇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律师、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图纸设计、美术编辑、财会审核、中介服务者等高层次的自由职业者,也包括非全日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还包括自己成立企业既当老
3、板又当员工的劳动者。按照雇佣关系的紧密程度,可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分为三大类。1自雇型。自雇型也称自营就业,主要是个体、合伙经营者以及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主。他们拥有雇主和雇工双重身份,所投资的事业一般具有投入较少、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等特点。这种就业形式在西方各国都大量存在,我国由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产业结构升级调整造成大量工人下岗,自雇型就业得到迅速发展。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调查分析的数据显示,自雇型就业提供的工作机会可能占到灵活就业的50%,就业人员主要是城镇的农民工和城镇下岗失业的年轻人。2受雇型。受雇型是
4、指受雇劳动就业者与经济实体较为密切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这种就业形式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具体包括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派遣就业、远程就业等形式。非全日制就业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就业形式,一般指少于法定的或集体合同规定工时的就业。临时就业主要包括短期就业、季节就业、承包就业、传呼就业等。其共同特点是,劳动者并非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而是根据雇用性质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的临时合同。派遣就业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就业合同,由公司派往用人单位工作,并由公司支付工资和提供福利待遇。远程就业是指劳动者利用互联网、计算机、传真机、可视对讲机、便携式电话
5、等现代通讯工具在远离中心办公室或生产场所独立完成工作,但能通过使用新技术进行交流的就业方式,主要存在于一些发达国家。目前我国受雇劳动就业中,非全日制就业和临时就业是主要的灵活就业形式。3自由型。自由型就业是指劳动者不受雇于任何单位,而是根据自身技能、特长与相关单位建立技术、技能服务关系,接到任务后往往独立完成,以工作量计算并获取报酬。选择这种就业方式的多为各类专业人员,如图纸设计、美术编辑、财会审核、翻译、导游、保险推销员、自由撰稿人、中介服务者等。独立就业在发达国家是一种重要的灵活就业形式,而在我国该就业形式还只是起步阶段,无论相对发达国家还是我国其它的就业形式,
6、其就业人数都要少得多。灵活就业的优点:一是用工灵活,灵活就业人员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通过提供劳务建立劳务关系;二是工作时间灵活,如短期工、季节工、劳务工、派遣工、小时工以及弹性就业等各种时间段的就业;三是劳动报酬灵活,可为计时、计件或以其它方式获得劳动报酬;四是就业岗位灵活,可在一定时期的不同时间段为多个用人单位或多个居民家庭提供服务。灵活就业的缺点:一是缺乏劳动报酬标准;二是缺少劳动保险福利;三是劳动安全没有保障;四是职业培训处于空白;五是缺乏社会归属感。近年来,我国社会治理方式在由“单位制”向“社会化”转换、“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换的过程中,
7、出现了大量公共政策制度和公共管理服务尚未覆盖的人群,其中日益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险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保障领域的热点之一。界定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内涵,分析其特征,对我们研究该群体的社会保险问题至关重要。二、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特色长期以来,我国灵活就业者与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之间缺乏制度联系,而制度的不完善又直接损害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非正规性,这些劳动者往往难以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随着这一劳动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对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2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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