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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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卫办〔2010〕5号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文件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厅直有关单位: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9〕2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落实《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与实施妇幼安康工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结合,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儿童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健全服务网络,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机制。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围绕当地-17-儿童保健需求

2、,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和健康教育工作计划,要对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儿童保健服务能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17-卫妇社发〔2009〕23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我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儿童保健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doc二○

3、○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17-附件: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三)-17-儿童保健管理包

4、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1.-17-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

5、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17-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

6、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17-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

7、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3.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三、内容(一)胎儿保健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17-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二)新生儿保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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