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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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患者隐私权进行了相关的讨论,包括隐私权的定义,医患关系中隐私侵权的几种常见类型,相关事例及几点建议。【关键词】患者隐私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方面都涉及到个人隐私,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因社会发展、教育进步,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作为医学生的我们,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必然接触到此类问题,为了维护患者及自己的权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掌握并钻研何谓隐私权,如何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一项调查表明,对200名护理实习生进行调查.结果:1认为所有护理操作过程需要考虑患者隐私权的仅占58.5%;2认为异性在场时护理操作需要

2、暴露患者隐私部位的占42%;3认为进入病房时不需要先敲门的占46.5%。结论:护理实习生对保护患者隐私权认知不足,有必要为其提供相应的知识,以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一隐私权的定位(一)隐私权的概念自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评论》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以来,世界各国关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理论探讨越来越广泛、深入。2001年2月2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隐私和

3、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随后,各种相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相继出台。《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作出了解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具体来讲,在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的内容主要包括患者个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个人(家庭、家族)相关病史、身体缺陷、隐蔽部位特征、生理病理状态以及独特的生活习性等不愿被他人知悉、窥视、侵扰的个人信息。在特定条件下,如患者进行与性、艾滋等有关的诊疗行为,其本身就是患者的隐私,对此医方应承担保密义务。但在医疗实践中,少数医务人员受传统思想影响,对此认识不足,非法刺探、知悉、公开传播和侵扰患者隐

4、私的现象仍时有出现,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往往引发医疗侵权纠纷。(二)隐私的本质1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隐私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是不可剥夺的,这是自然权利的特点。只要患者愿意隐瞒,隐私内容即可成为隐私事实,即使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隐私照样可以产生并继续存在。而且,是否公开、何时公开隐私内容,也任由当事人自行处置。2隐私是客观事实。无论隐私内容如何,是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的内容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由隐私的本质可以看出,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因受到他人尊重和法律保护,以维护人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二医患关系

5、中隐私侵权的几种常见类型(一)个别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窥视、接触患者身体隐私尤其是异性患者的身体隐私(二)超出知情范围刺探患者个人隐私为促进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三)故意泄露、公开传播或直接侵扰患者个人隐私。(四)让不负特定义务的医务人员非诊疗职责知悉,如骨科医务人员知悉神经科患者的个人隐私,一般情况下就可能构成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侵权。此外,未经患者的明示同意,即使利用患者隐私作为非营利性目的,如专供医学实习人员的现场教学内容等,因实习人员对此无诊疗职责需要,故也属于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而为我国的法律禁止。三相关案例分析重庆日报于2010年07月28日报道,28岁的顾天荣(化名)怀孕

6、5个月后胎死腹中,不得不到渝中区某大医院做引产手术。躺上手术床不久,她看见一群学生模样的人走了进来,正想理论,不料麻药见效,她昏昏睡去……原来,她们是护士学校护理专业学生,毕业后将进入产科病房担任助产士。苏醒后,顾天荣从丈夫嘴里知道了这一切。想到自己赤裸着被一群人“参观”,她不禁羞愤难当……这种行为,无疑是一种侵犯患者隐私权的问题。很多医院考虑到患者清醒状态下,很难达成让见习医生或护士观摩手术过程的共识,于是,就在患者不知情的状况下展开类似人流、乳腺切除手术等暴露人体隐私部位的实习。妇女的人工流产属于个人隐私,人体的生殖器官更是典型的隐私权的内容,医院的治疗人员接触患者隐私部位,

7、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但观摩的见习医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生,对于患者来说,他们属于与治疗活动无关的人员。这里,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未拿到医生或护士资格证的见习医生或实习护士并不是医务工作者。199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14条第2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可见,见习生显然不具备医师资格,并不是法律上所称的医生。而上文也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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