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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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国际货物买卖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2)标的是货物即有形动产;(3)涉及货物进出口、国际货物运输以及国际结算等一系列问题;(4)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产生了合同准据法问题。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一)各国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1、大陆法系(1)民商分立的形式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商法典就海商、票据或公司等方面的法律作出具体的规定。(2)民商合一的形式买卖法

2、的内容归并入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之中。各国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买卖法由两部分组成:(1)普通法,即由法院以判例形式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属于不成文法;(2)成文法或制定法,即有关货物买卖的立法。2、英美法系(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在总结判例的基础上制定的。现在生效的是1979年修订的货物买卖法。(2)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货物买卖作出具体规定,内容详尽。各州通过立法采用《统一商法典》,使其成为州法。英美代表性的成文法3、我国: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诸《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二)国际条约1、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

3、立统一法公约》这两项公约受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繁琐,因而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故未能起到预期的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作用。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经过十多年酝酿起草的,于1980年通过。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公约的适用范围(1)合同主体的范围一般适用范围: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扩大适用范围: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公约适用的买卖范围公约主要适用以商业为目的的有形的动产买卖。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

4、惯例的效力问题;(2)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问题;(3)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我国在批准公约时,提出两项保留:①采用书面形式保留;②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我国的态度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划分费用、责任与风险的专门术语。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贸易惯例三、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

5、机构才会按照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第三节买卖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①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②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并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③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④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一)交付货物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1)关于交货的时间合同对交货时间作了规定:卖方严格遵守;合同对交货时间未作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及时交货,卖方也有权及时交货。(2)关于交货的地点①特定物:订约时物之所在地;②种类物:卖方营业地(日本为买方营业地)。(1)交货的时间①如合同未作规定,卖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②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把货物运交给他,则卖方为

6、了把货物运交买方而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就可推定为已向买方交货。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2)关于交货的地点合同未作规定:一般应在卖方的营业地交货;若标的物是特定物,且双方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该物所在地的,则在该地交货。(1)交货的地点①涉及货物运输的,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②货物是特定物,或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的,则卖方应在双方订约时已知的货物所在地交货。③其他情况下,卖方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3、公约的有关规定①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②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从

7、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2)关于交货的时间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主要是指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或品质检验证书。(二)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也称为货物相符义务,是指卖方交付的货物,在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与合同规定的相符合。如果合同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则卖方应按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公约》的有关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

8、质量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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