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论程序优先的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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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于论程序优先的哲学基础论程序优先的哲学基础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程序优先的哲学基础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程序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程序优先是程序内涵的应有之义。从辩证法、认识论和价值论的视角,都能发现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超越。因此,程序优先的理念具有坚实的哲学基础。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辩证法;认识论;价值论  1002-3933(2010)01-0135-03    在探索法律程序价值的征途上,学者们经历了程序的独立价值——程序正义——程序优先的心路历程。所谓程序优先,即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

2、,指的是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必须以程序正义为前提,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要求发生冲突时,应当牺牲实体正义而保全程序正义。程序优先理念的诞生,是对程序价值的认识深化的结果,体现了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近年来,程序优先理论在我国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但与它应当受到的重视程度和学者们期望的状态还有很大的差距,总体上看程序优先的呼声还有些曲高和寡,程序优先的意识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还处于启蒙状态。本文拟从哲学的高度对程序优先的合理性进行探析,期待能对程序优先的呐喊予以法哲学的支持。    一、在哲学层面上,程序优先是程序内涵的应有之义    我们经常使用的

3、范畴,却往往对其含义缺乏深入深思,“程序”便是其中之一。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对程序的含义作出了种种解释,迄今为止却没有一个公认的对“程序”的界定。陈桂明教授认为:程序是“人们对某种行为经过多次重复对其规律的认识和确立”。吕世伦教授指出:程序是“一种决定过程”。关保英教授将程序的内涵阐释为:“首先,程序代表某种规程和法式,这个作用上的程序反映了若干事物的联系,而这些联系是从静态作用上考察的;其次,程序代表一个行为过程,即某个主体的行为系列,有时是若干主体的动态联系;再次,程序存在于一定的系统之下,该系统可以是一个自然系统,也可以是一个人为设

4、计的系统”。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论及西方的法律传统时指出:法律不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在这个过程和事业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具有作用。卢曼把法律程序作为一种行为系统来看待,他认为:所谓程序,就是为了法律性决定的选择而预备的相互行为系统。季卫东教授的《法律程序的作用》一文给法律程序所下的定义:程序,从法学的角度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肖凤城先生则认为“程序就是法,法就是程序”。  应该说,学者们的解释,能否作为程序这一范畴的定义

5、尚需斟酌,但都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揭示了程序的含义。综合学者们对于程序内涵的理解,笔者认为:程序是具有逻辑起点和终点的一个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参与程序的各要素构成一个行为互动的系统,这些互动的行为共同催生某种结果。即程序的本质属性是过程性,在罗尔斯的笔下,程序和过程具有等同的含义。然而正是这个被中国人漠视了数千年的“过程”对事物具有非凡的决定作用。因为从辩证法的角度出发,任何事物都是作为过程而存在的,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过程;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要认识某一事物,就必须认识该事物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过程,也只有达到这一高度,才

6、算是真正认识了该事物。因而程序在广义上不仅说明了世界静态的整体,也说明了世界动态的发展,也就是说程序既是世界观,又是策略论;既是本体,又是通向本体的途径。所以我们在追求任何结果时,都必须意识到该结果的产生必定历经某种程序,而不是肆意和专横的结果,程序既是事物形成的本源,又是事物的存在方式。理解这一层含义对我们树立程序优先的理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中国人传统的法制观中程序意识缺失,与我们对程序内涵的理解不充分紧密关联。    二、辩证法诠释了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超越    由于程序优先是一种价值取向,它反映了人们对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

7、价值关系的态度,要论证程序优先,就必须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的视角出发阐明这种态度的合理性。  主张实体优先的人(我们通常称之为程序工具论者)在谈及理论基础时,往往将程序正义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或工具,根据辩证唯物主义手段从属于目的的一般原理,将程序正义视为实体正义的依附。殊不知这样的观点本身有违辩证法,存在机械性和片面性的嫌疑。  首先,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绝不仅仅只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从程序法具有保证实体权利义务实现这一功能看,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确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非二者之间唯一的、本质的关系。辩证法告诉我们

8、,事物之间的联系从来都不是单一的,从不同的角度、层次去观察,就会看到不同的联系。我们对法律进行分类的最重要的依据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从分类学的角度看,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对人们在不同社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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