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机械施工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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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XX项目XXXX合同合同编号: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ChinaConstructionFirstDivisionConstruction&DevelopingCo.塔吊机械施工分包合同甲方:乙方:合同订立地点:合同订立日期:1BZTF-078-2011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塔吊租赁分包合同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塔吊租赁分包合同目录第一条工程概况1第二条设备概况1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明细表1第四条合同价款结算3第五条塔吊停置处理3第六条合同价款的支付3第七条资金风险共担3第八条甲方责任4第九条乙方责任4第十条授权管理6第十一条违约责任6第十二条争议6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与终止7第十四条合同份数77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塔吊租赁分包合同塔吊机械施工分包合同甲方: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乙方:江苏中建达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工程施工塔吊机械施工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天碱商业区14#地工程1.2工程地点:塘沽区上海道、堡祥路、堡兴北路、于秀道、于良道所围地块内1.3建筑物檐高:29/24/20层94.25/78.5/65.9m1.4建筑面积:135816.48m2第二条设备概况序号设备名称型号基础形式固定式基础预埋支腿/预埋节要求最小埋深最大起重量/臂尖吊重(T)塔吊最大自由高度/对应标准节数量最大安装高度(M)超过自由高度30米以上的标准节数量附着距离/附着次数1塔吊1#ST55/15B固定0.7m8/1.512114.11352塔吊2#ST55/13固定1m6/1.312118.41663塔吊3#ST55/13固定1m6/1.312106.41254塔吊4#ST55/15B固定0.7m8/1.51290.1535塔吊5#ST55/15B固定0.7m8/1.51287.1436塔吊6#ST55/15B固定0.7m8/1.512111.11257塔吊7#STT133固定0.7m6/1.312102.6947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塔吊租赁分包合同8塔吊8#STT133固定0.7m6/1.31296.674说明:基础形式指固定式或行走式;最大安装高度指从塔吊基础表面到吊钩下端的垂直距离。第一条合同价款及明细表1.1合同价款金额小写:2825600元大写:贰佰捌拾贰万伍仟陆佰人民币元1.2合同价款明细表(详见附件)1.3合同价款说明1.3.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若未发生下述条款中所列各项,则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合同单价。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所使用塔吊改型;2)由于塔吊实际技术性能无法达到所提供塔型出厂技术性能及起重特性。1.3.2塔吊机械施工费为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30米内价格,超过部分按实际使用时间收取标准节机械施工费;机械施工费包括为满足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30米内价格(包括30米)施工所需的加高标准节、附着锚固装置、撑杆(距建筑物中心距离10米以内)等设施的费用以及塔吊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切维修费用和保证每台塔吊24小时运转所需塔吊司机的人工费。该等费用发生时均由乙方负责支付。1.3.3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30米以上费用为机械施工费用+以上部分增加的标准节机械施工费用;无论高度多高,不再另行计取增加的附着施工费用、附着制作费;1.3.4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30米以上增加的标准节机械施工费计算方法:Q*N1*T1+Q*(N1+N2)T2+Q*(N1+N2+N3)T3;第二条合同价款结算2.1机械施工期自塔吊设备安装验收合格,甲方书面通知开始使用之日起至停止使用之日止,按月计算。2.2机械施工期不足整月的,机械施工费按照日机械施工费乘以机械施工天数计算,日机械施工费等于月机械施工费除以30天。第三条塔吊停置处理3.1塔吊停置情况3.1.1塔吊安装验收合格后到正式启用之前,由于非乙方原因发生停置;3.1.2塔吊在使用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发生连续15天及以上停置;7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塔吊租赁分包合同1.1.1塔吊书面报停后,由于甲方原因延期退场;1.1.2冬季期间停工;1.2塔吊停置期间,机械施工费按照正常日机械施工费的40%计取,按实际停置天数计算。1.3塔吊书面报停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延期退场,乙方按照正常机械施工费的40%补偿给甲方,并且延期退场期间乙方不计取任何机械施工费,补偿费按照实际延期退场天数计算。1.4当前述停置、报停事项发生时,以甲方送达给乙方的书面通知(包括传真的形式)中注明的停置时间、报停时间作为相应费用变更的开始起算时间。1.5塔吊的启用、停置或报停,甲方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的形式)通知乙方,注明停置时间、报停时间作为相应费用变更的开始起算时间。第二条合同价款的支付2.1本合同中发生的机械施工价款支付的前提是塔吊所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已经将相应的塔吊机械施工价款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此项关于价款支付时间的附条件的规定是双方本份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条件。2.2在满足前述付款前提的条件下,机械施工按节点支付,乙方于每月18号提供付款申请,由甲方负责审核,审核完毕后按付款节点进行付款,合同付款比例为70%,双方办理完结算后3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的30%机械施工款。基础预埋支腿或基础预埋节的购置费用随第一次机械施工费一并计算。2.3付款节点:地下室结构封顶支付一次机械施工费,商业及配楼结构封顶支付一次,地上塔楼结构每完成6层(单栋计算)支付一次,结构封顶支付一次;剩余部分机械施工费待双方办理完成结算后3个月内支付第三条资金风险共担3.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甲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乙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甲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表示理解与宽容,乙方不要求甲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3.2供方同意需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需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也应扣留资料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3.3甲方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时,乙方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张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3.4乙方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乙方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乙方向甲方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甲方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乙方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甲方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甲方亦将不会支付乙方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乙方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甲方的批准。第四条甲方责任7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塔吊租赁分包合同1.1对乙方编制的技术方案涉及设备正常使用及现场配合部分进行审核。1.2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入场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1.3负责机械设备在现场停滞期间的保卫工作。1.4提供满足现场机械设备所需一次电源。1.5甲方在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严格按照设备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要求使用机械设备,禁止违章指挥。1.6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之间以及各分包单位与乙方在机械设备使用方面的关系。1.7甲方负责提供吊钩以下的吊具、索具、扁担,吊钩以上部分均由乙方提供,安全责任由各自承担。1.8甲方提供满足塔吊正常使用所需的专用二级电箱及与三级箱的连接电缆,塔吊专用电箱三级电箱由乙方负责提供,且乙方提供的专用电箱的配置及安置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及规范。1.9甲方免费为乙方的驻场人员提供现场住宿及饮食场所(乙方自备生活用品及承担生活费用)。1.10甲方负责塔吊半径工作范围内已有建筑物及高压线设施的防护。1.11甲方提供CI宣传及标识牌,乙方负责安装。1.12负责按乙方提供的标准进行塔吊基础施工。向乙方提供塔吊安装位置地质条件、混凝土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1.13为保证塔吊进场,甲方应提前2天通知乙方进场安装1.14甲方创造夜间施工条件,满足夜间施工安全要求1.15塔吊附着所需埋件及构件由乙方提供。若需要在墙体上预留孔洞,则由乙方提出需求并在施工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第二条乙方责任2.1严格执行《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质安2010-793号文)、《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办法》(建筑2011-1309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2012-7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发文,并将建委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作为合同附件附在合同后。乙方负责按规定进行塔吊备案工作,并承担与之相关的全部费用。备案完成以后将备案证书报甲方安全部存档。2.2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和甲方使用要求,编制塔吊技术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与甲方。2.3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塔吊全方位的检查,保证塔吊括附着装置等附件海市完好、安全装置及设施齐全有效,并向甲方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及塔吊技术性能表(包括起重特性表)。7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塔吊租赁分包合同1.1按双方约定的进场期限提供塔吊及附件(包括塔吊专用箱),保证甲方能够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正常使用。组织对塔吊基础的验收工作。1.2负责塔吊进出场,监督拆装单位严格按照审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塔吊安拆、附着、顶升及基础预埋/枕木轨道施工。负责组织拆装单位人员参加的塔吊安装完毕验收工作,并与甲方办理相应使用验收手续。1.3定期对塔吊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塔吊的正常运转,并承担所提供塔吊的维修与保养费用。1.4塔吊发生故障后,乙方应迅速组织抢修。由于故障原因造成每台塔吊每月停止使用累计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每超过一小时甲方对乙方处以时机械施工费(时机械施工费=塔吊月机械施工费/30天/24小时)的3倍罚款,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每台塔吊每次故障连续停滞时间超过5天(含5天)的,则甲方对乙方处以相应设备的5倍日机械施工费乘以停滞期的积的罚款,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并且乙方承担可能更换塔吊发生的所有费用;塔吊附着及顶升时,因乙方提供的标准节附着装置、撑杆等设施原因导致附着顶升时间超过48小时,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塔吊时机械施工费乘以超过时间的积的罚款,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1.5乙方负责组织人员每月对塔吊进行一次用户回访和塔吊检查,用户回访主要对塔吊司机的服务征求甲方的评价;塔吊检查主要对塔吊结构、连接部位、安全装置和塔身垂直度进行全面检查,并实行检查人员负责制,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果报告上签字并给甲方存档。1.6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现场应遵守现场规章制度,听从甲方指挥、安排。对不配合者,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由于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甲方从乙方机械施工费中扣减。乙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甲方信号指挥工必须持证上岗,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扣款必须在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乙方。1.7塔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有完备的用工手续,技术达到行业管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吃、拿、卡、要。由于司机服务配合不按服务规范要求进行或其他原因,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司机。1.8负责塔吊司机操作过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塔吊操作人员应听从现场有关人员及信号工正确的指挥,但对于违反塔吊安全使用规定的信号及口令,塔吊司机必须予以拒绝,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及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如甲方执意要求乙方进行操作,甲方承担安全责任及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1.9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按天津市相关文件进行登记编号,在设备进场前必须提供乙方在建委的统一编号。乙方保证提供经建委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并承担相应费用。未获得检测合格证明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1.10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塔吊司机操作证及市建委审发的各种有效证件的复印件。7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塔吊租赁分包合同1.1乙方须自费购买下述之保险:1.1.1乙方的施工设备、机械和工具保险;1.1.2本合同设备进出场所需的车辆保险;1.1.3本合同设备进出场途中所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毁坏购买意外保险。第二条授权管理2.1分包方领用总包方提供材料的唯一授权验收人为,同时总包方确认发放总包方提供材料的唯一授权人为谢友兰。双方特此约定,本工程所有甲供料的领用单必须同时具有上述二人的签字。2.2对于本工程承包范围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双方约定:总包方的项目经理仅有对施工工作的确认权;涉及该工作的工作量及金额必须得到总包方项目经理周广存或商务经理姜雪松的书面签认,方能作为该工作结算的依据;签证应当天办理,每月汇总上报总包方;除此以外的零工签证,均作无效处理。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分包人承诺不发生零星用工。2.3凡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结算、付款的,必须经总包方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买方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总包方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2.4总包方项目经理部公章(方章)的使用范围为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等履约过程中的文件,但不包括签署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结算。”第三条违约责任3.1总分包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并且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3.2在设备进出场、设备使用或停使等过程中,由于乙方不尽责、违章操作或所带设备及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甲方可协助乙方向第三方索赔。3.3乙方应对因此违反本合同任意一项约定造成的甲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四条争议4.1双方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甲乙双方愿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4.2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第五条合同生效与终止7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塔吊租赁分包合同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费用全部结清后即告终止。第二条合同份数2.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2本合同副本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2.3合同结算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授权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结算书为准,乙方在‘中国建筑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中录入的对账金额不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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