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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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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启示----司法制度论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启示摘要:以当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几个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为样本,从比较宏观的角度分析了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异同。通过比较与分析,归纳出了两者之间的异同.sifa/获及各自的优劣势,得出的结论是: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趋势是混合型鉴定模式,同时亦指出了其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启示。关键词: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比较与评析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是以其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传统为基础的,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共
2、同发展规律和科学技术水平。ll](卿)换言之,不同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之间既有个性或差异之处,也有共性或相同之处。本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之初衷,本文试图探讨两大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的运作特点,相信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甚有裨益。一、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特点司法鉴定制度包融于整个诉讼制度当中,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内容及其运作机制的差异都深深地根植于其诉讼模式的差异之间,反映出不同的诉讼机理。正是因为诉讼体制不同,使得在司法鉴定制度的许多方面都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色。(一)鉴定决定权之归属。鉴定决定
3、权实质上是谁有权决定应否进行鉴定的问题,它是鉴定制度的核心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其对抗式的诉讼模式相适应,英美司法鉴定的决定权由控辩双方平等拥有。[21(玛53~)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认为鉴定权是渊源于有关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即使当事人也可以行使这种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强调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权利相同,并且整个诉讼程度主要由控辩双方自行推动进行,这样,案件是否需要由专家进行鉴定,以及如何实施这种鉴定,一般都要由控辩双方自行决定。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制度相适应,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实行由法官决定鉴定的制度,因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多数学者认为鉴定
4、权的实质是属于国家法定权利的一部分,只有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特定的国家司法机关才有权利行使,鉴定被认为是“帮助裁判者发现真相、实现正义”的活动。因此,此种鉴定制度强调在鉴定程序中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不论在侦查还是在审判中,法官可以根据检察机构和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主动决定是否就案件中的某一专门事项进行司法鉴定。例如在法国,《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任何预审法官,在案件出现技术方面问题时,可以根据检察官的要求,或者依自己职权,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命令进行鉴定。”检察官和当事人有提出鉴定请求的权利,但对法官没有绝对的约束力。法官
5、可以拒绝其申请,因此,为了进一步对法官的权力予以限制,法国法律又规定:“预审法官在认为申请鉴定不当时,必须作出附有理由的决定。”哪附旧本和意大利也将鉴定的决定权受予法院。而根据《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78条的规定,有权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的主体包括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和法院。l6(阴)在此,俄罗斯将鉴定的决定权授予了法官和作为控方的调查人员、侦查员以及检察长。(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人从事鉴定活动的前提是必须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如何判断、依据什么基准去判断鉴定人具有能够从事鉴定活动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在不同
6、法系国家则有不同的标准,特别是对“专家”的概念和标准理解不甚相同。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的理解趋向作广义的解释,而大陆法系国家对“专家”的理解倾向作狭义的解释。英美法系国家在确定鉴定人资格的问题上,采取的是鉴定人主义制度。鉴定人主义制度对充任鉴定人的条件没有细节性的规定,仅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家认为专门性问题包括案件中所涉及的各个学科、职业乃至生活领域中的非常识性问题,因此,从事鉴定的专家也不一定要求受过高等教育或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即使普通技术工人也可以专家身份出庭作证。只要他们对案件中的某一专门性问题具有一般人不
7、具有的专门知识或经验。这正如《布莱克法律词典》所定义的“专家”的概念那样:“在某个专业领域内具有知识的人,其该种知识的获得为既可以是通过正式教育,也可以是通过个人实践。”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的法律或权力机关并不明确规定哪些人或哪些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也不将鉴定行为权利固定的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即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案件的鉴定人,而只要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和陪审团认为其具备该案鉴定人的资格,因此这又称为“无固定资格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的许多行业都有比较完善的从事专门行业的资格要求和标准,行业协会也经常向符合要求、并提出申请的人颁发
8、行业资格认定证书,但是这些资格证书对法院、法官、陪审团以及案件当事人并没有绝对的约束力,法庭上并不看中鉴定人的资格证书,而更看中鉴定人从事的与鉴定相同内容的经历、经验。因此,当事人可以不聘请资历和经验浅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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