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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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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初探 归责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体育伤害事故侵权问题的核心,是解决事故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体育运动参与者的增加,被诉至法庭的体育伤害事故案件逐渐增多,然而,目前我国各法院、法律专家对体育伤害事故过程中当事人责任判罚的法律依据的观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基于我国体育伤害事故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现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公平、公正的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研究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十分必要。 本文在民事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上,
2、对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进行初步探析,以期为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提供参考。 2民事法的归责原则 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大多属于民事诉讼法范畴。体育伤害事故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应纳人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违反民事法律关系,或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是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体育伤害事故属于民事侵权,因而体育伤害事故的侵权伤害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我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在对民事侵权责任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主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三类归责原则适用的范围和尺度各不相同。 3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
3、原则 体育伤害事故是民事侵权责任事故的一部分,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应在民事侵权责任事故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而确立。为了系统、明确地研究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本文在民事侵权责任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基础之上来展开分析。 3.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事故的基本归责原则。它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一归责原则的内涵包括:(1)主观形态。以行为人主观形态的过错(如:故意伤害他人、未尽应尽的管理职责、注意义务等)作为确定和追
4、究责任的依据,而非以行为人造成的客观结果为依据。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是归责的绝对标准。一般在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2)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也是必备要件之一。(3)以过错作为责任构成的最终要件。在法律上将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最终的、决定的要件。根据行为人的过错大小确定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分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
5、状态。事实上,体育活动过程中由故意引发的伤害事故相对较少,大多因过失所致。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竞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而又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如学校、竞技运动举办方、体育场馆所有方疏于管理过失而致的体育伤害事故;教师粗心大意的过失导致的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等等。 3.1.1过错责任内涵 对于因当事人疏于管理、组织不力、粗心大意、未尽注意义务等主观上存在过失所致的体育伤害事故,应作何处置?以学校对组织体育比赛管理不力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为例来分析。在我国法律条款中已规定,通常学校、举办
6、者和体育场馆所有方分别对学生、运动员和在其场馆锻炼的运动者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学校组织管理不力,没有预见能够预见的或者预见了但抱有侥幸心理轻信不会发生而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事先预防的,最终导致发生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此时,学校就存有未尽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过错,这一行为虽然不是学校故意或是学校主观行为上希望事故发生,但学校在法律上已构成主观过失的过错,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据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一方面从公平和诚信善良的角度出发,也应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3.1.2公平合理 学校对在校学生具有特别注
7、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此为法律明文规定。负有特别注意义务的当事人,他们必须执行相关的特别注意要求,只有在心里上达到了法律、操作规程等规定的特别注意程度,才不具备“可归责的”心里状态,进而不承担民事责任。反之,没有达到法律、操作规程等规定的特别注意程度,其行为主观上就存在过错。为体现公平,学校、老师或学校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没有达到应注意的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1.3诚信善良 “诚信善良”的注意程度,是法律对于一般的人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具体可比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
8、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相关当事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第27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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