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 納豆製造法 - CHTr.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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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出庭經驗談混凝土鑽心取樣及試驗莊忠鵬技師地方法院法庭從去年起,實施新的交互詰問制度,此種新制較類似德國的交互詰問制度。此新制度的「遊戲規則」是,法庭上控方檢察官(或民事庭的控方律師)及辯方的律師,輪流提出問題詰問被告或證人,而被告也可以詰問證人,詰問分主詰問、反詰問,及覆主詰問。最後法官若認為檢察官或雙方律師未問到其所疑惑的問題,也會另外針對其疑問提問證人。本人因為幾年前承辦的鑑定案件,在去年進行到傳訊專家證人解釋說明的時期,故共經歷了兩個案件以新式交互詰問制度方式出庭作證的經驗,一案為刑事庭,另一案為民事庭,出席作證及旁聽了四次。以前

2、常在電視上看到類似洛城法網之類的影片,對於律師在法庭上對證人咄咄逼人,且常故意擷取證人某句話就引申作為對其當事人有利的證明,此種斷章取義的功夫早就留下深刻印象,去年也讓筆者親身經歷了。還好因本人辦理之案件皆從頭到尾親自參與,且過程依照規定,所以並未造成太大困擾,在此提供該兩次經驗供大家參考。新制度對於專家證人的詰問,比起以前更直接而嚴厲,常常要耗掉半天到一天以上。若報告對某方不利,則該方的律師常會提出一些較尖銳或枝微末節的小問題或以言語陷阱來質問證人,若證人因當時未注意或疏忽或未全程參與鑑定,可能就會被趁機追問到支吾其詞的地步,其目的就是

3、要證明專家證人的鑑定報告因未符規定或有錯誤,或報告結論未明確而含混不清,因而推論到整個報告不可信及不宜作為證據。以免法官採用該鑑定報告的內容,而作出對其當事人不利的判決。6由兩次經驗,我認為我等技師從事鑑定業務時,一定要從頭到尾皆親自執行該工作,並需對其來龍去脈皆有了解,鑑定過程及製作報告時一定要依據學理、學說、公式或現有規範之規定等,以公正客觀第三者的立場去完成此鑑定報告。若其中有需作結論者,一定要根據所蒐集的證據及學理、學說、公式或經驗等作一研判,只要你的研判非臆測或作假而是有依據的就可以。在鑑定中事實就是事實,不可誤植,故結論若是描

4、述事實,應依實際情形描述,若結論是綜合各種資料研判者,可能會因個人學經歷不同,而產生研判結果與他人有異的情形,只要有研判依據,並無法律責任。但是若報告所描述的與事實明顯有異,則有作偽證之嫌,可能需負刑事責任。以我出席的某場詰問庭,因原來報告對被告不利,故被告又另外委託其他技師作了一份與事實有出入以求脫其責任的鑑定報告,但因該報告中所描述的事實與其附件及現場所顯示的情形完全不合,例如該報告中說某構造物因未設置基礎,故造成沉陷,但現場構造物的現況與其附件所附的該構造物設計圖卻顯示該構造物有基礎設施。此與事實不符的描述使得原告律師揚言要告被告委

5、託的鑑定技師偽證罪。故若是技師存心要幫委託者脫罪而做出非事實描述,反而有可能使自己入罪。堅持作公正第三者,依事實及所學、經驗作出客觀的結論,應是我等技師應堅持的原則。我的經驗,堅持原則雖可能會失掉一些業務,但最少自己心安理得。幾次在庭上的或旁聽的經驗,我認為當證人時,不論對任何人的問題,皆應據實回答,若遇到非專業或不確定需推測的問題時,可明白表示拒絕回答或說明原因。若是因報告的筆誤或疏失被問到時,也可於庭上承認疏失並更正,不要為了掩飾此疏失硬坳,結果可能會被後面連續的問題問到啞口無言。其中之刑事案件,因當時鑑定混凝土經過鑽心取樣及抗壓試驗

6、的結果,不符合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352條之規定,故結論之一提到混凝土強度不合格。其辯護律師則針對此點提出一大堆問題,如鑽心時間及抗壓試驗時間、鑽心位置、試體尺寸、試體數量、試體編號、試體瑕痴以及鑽心試體是否依照CNS1238,A3051及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352條之規定環境放置七天等的問題。依據CNS1238,A3051之規定,鑽心的圓柱試體其直徑至少為其最大粗粒料尺寸之3倍,絕對不得小於其2倍。試體依CNS61231混凝土抗壓及抗彎試體在工地澆製及濕養法第6條作蓋平後之長度,最好為其直徑之2倍。鑽心試體長度最好為其直徑之2倍,否

7、則不得小於其直徑,蓋平前高度,不得低於其直徑之95%,蓋平後之高度,不得低於直徑。目前實務上,鑽心試體大多採用5.5公分直徑的鑽頭,因此根據以上規定,試體長度最好為11公分,不得小於5.5公分。我們的鑽心試驗當時是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系附設材料實驗室作試驗,其於切割試體長度時取11公分,但經以石膏蓋平後,量取的長度約為11.2至11.5公分,結果辯方律師以此質疑其長度超過2倍,經我方解釋CNS只規定最小長度不得低於直徑,並未禁止長度超過2倍,只是說明長度最好為其直徑之2倍,但因試體切割與蓋平常會有一些誤差,故能為其直徑之2倍最好,否則多一點

8、也無關係。且其7.6節之計算及報告規定如試體長度與直徑比小於2時,可將求得之抗壓強度,乘以更正因數(分別為1.75,1.50,1.25,1.10,1.00),未列入之值,可藉插入法求得之。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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