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马克思地租理论与我国农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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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马克思地租理论与我国农地制度改革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入研究了地租理论,其中有许多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配置一般规律的分析,如地租形式演进的机制、土地所有权的变迁、土地用途的变化、级差地租的两种形式、农业投资的特点等,这些理论对于解释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现象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关键词:地租理论土地所有权农地制度改革农村经济发展当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将我国农地制度改革视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并探索了与此相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大量实践与调查,而且更需要从理论上对地租、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价格等问题有

2、清楚的认识。当然,在进行理论分析时,我们不能只借鉴现代经济学的观点,还应当借助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分析工具。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七至四十七章中,马克思全面研究了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及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分析了地租形成的本质原因和变动的一般规律,这些分析既有强调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殊性内容,也揭示了许多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特征,还有对更高级社会形态的原则设想。虽然我们无法完全将马克思的这些理论套用在我国现实的农地制度研究上,但这些理论无疑对于解释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现象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传统、法律与地租形式的多样化演进马克思通过对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

3、以及资本主义地租的比较分析,深入揭示了地租形式演进的一般规律。在分析地租从原始形态向更高级形态演进的可能性与机制时,马克思着重强调了传统与法律的作用。他在分析劳动地租时指出:“很清楚,在这种社会生产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所借以建立的自然形成的不发达的状态中,传统必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从传统发展到法律的建立,则遵循着这样的一般规律,“撇开其他一切情况不说,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

4、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了一个时期,那末,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在这里,马克思揭示了一切以法律与契约为形式的社会关系的演进过程,从传统到一定的规则和秩序,最终形成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认识同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的扩展”是相一致的。)当一种习惯和传统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后,生产关系的演进并没有停止。马克思以各种地租形式的转化为例,具体阐述了地租形式演进所遵循的从传统——法律——新的传统——新的法律的一般规律。他以劳

5、动地租为例分析,“我们假定为地主进行的徭役劳动原来是每周两天。这每周两天的徭役劳动因此会固定下来,成为一个不变量,而由习惯法或成文法在法律上规定下来。但是直接生产者自己支配的每周其余几天的生产效率,却是一个可变量。这个可变量必然随着他的经验的增多而得到发展,……因此,这里已经有了某种经济发展的可能性”。这里的分析表明,无论土地所有者与直接生产者所签订的契约如何严密,总会存在着契约的不完全性。直接生产者则利用契约的这一特性,努力在契约没有界定的方向争取自己的利益(用巴泽尔的话说,就是将产权的边界向公共领域扩展),而这一行动的结果往往是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劳动的紧张程度或者是增加家庭

6、手工业的生产。在产品地租形式下,“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已不再明显分开。”“和劳动地租相比,生产者已经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去获得时间来从事剩余劳动,……这个形式也会使各个直接生产者的经济状况出现更大的差别。至少,这样的可能性已经存在”。从劳动地租向产品地租的这一转变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地主放弃了代价较大的“直接监督和强制”,取而代之的是“法律的规定”这一更有效的方式。(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则是采取交易费用低的制度安排。)二是随着直接生产者生产效率和收益的提高,土地所有者试图用新的契约获取更大的利益,虽然这种契约同样为直接生产者留下了更大

7、的活动余地。当然,产品地租比劳动地租在数量、质量上更容易计量也是一个原因。产品地租的充分发展为货币地租提供了条件。“在实行货币地租时,占有并耕种一部分土地的隶属农民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传统的合乎习惯法的关系,必然会转化为一种由契约规定的,即按成文法的固定规则确定的纯粹的货币关系。”无疑,地租采取货币形式为土地所有者在价格波动时保证了其收益的稳定。然而,即使成文法也无法保证货币地租继续发生演进,“货币地租在其进一步的发展中——撇开一切中间形式,例如撇开小农租佃者的形式不说——必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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