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ID:11064910

大小:56.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09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_第1页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_第2页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_第3页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_第4页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发表时间:2010-1-12]摘自――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 (此论文获2009山东律师论坛经济类三等奖)内容摘要:自从国务院确立将银行大量不良资产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处置以来,法院很大一部分商事案件都是资产管理公司追偿债权的案件。而这部分案件涉及较多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而诉讼时效决定了债权最终能否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本文就诉讼时效问题在不良资产案件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有良好的运用,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主题词: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主张权利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相

2、继成立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进一步规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商、农业、中国、建设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拥有的大量的不良资产。通过对这些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进一步运用市场化运作手段来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存在的问题,对于盘活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实现国有企业的扭亏解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8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后,除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理不良资产之外,更多的是通过诉讼手段来实现债权的回收。笔者代理了多起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应该说,相对于一般诉讼案件来讲,不

3、良资产案件本身并不是很复杂,合同比较完善,证据相对齐全。存在较多问题、争议较大的是诉讼时效问题。在借款事实非常清楚、相关证据很充分的情况下,却因为债权人提供不出主张权利的证据,导致诉讼时效已过,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例很多。这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助长了债务人的逃债心理,因此需要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以期在实践中能够避免失误,减少损失。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

4、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消灭,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不良资产案件大部分都适用于这一制度,从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一直延续下来,得到法律的保护。不良资产案件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通常有下列几个方面:一、以催款通知书的方式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8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得到债务

5、人的确认,这是不良资产案件中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方式。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通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不良资产案件中,债权人提供一系列的催款通知书,从时间上延续下来,每一个两年的时效期间内,都有过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法院通常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相对于上述情形,在实践当中,催款通知书容易引起争议有以下几种情形。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该催款通知书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正常情况下,

6、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除非主动履行,否则便得不到法律强制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7号文《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的补救提供了最好的办法。这一解释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催款通知单上必须有明确的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二是债务人必须在该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如果只是对帐单或其他形式的通知书,没有催收内容

7、,即使债务人有签字盖章,也不能引起时效中断。笔者曾代理一起资产管理公司诉某抽纱厂的案件。1992年至1996年期间,抽纱厂共向某银行借款300万元。2003年10月31日8,抽纱厂在银行的债务余额对账单上盖章。2005年,该笔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2006年资产管理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抽纱厂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此案已过诉讼时效。银行转给资产管理公司涉及诉讼时效的材料中,除了该对帐单及2004年的一份催收公证书之外,再无其他证据材料,该对帐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成为本案的关键。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单上加盖

8、公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和答复》的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