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与建国初乡村政权的合法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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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改革与建国初乡村政权的合法化建构  土地改革之于中共革命的重要性是被广泛认可的。近年来,有关土地改革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1。这些研究往往以宏大的历史叙述为背景,从宏观层面梳理中共土改政策的演变历程,忽略了对土改过程中一些文本与实际脱节问题的考察。本文将力图从建国后土地改革中阶级划分这一微观层面介入土改的历史认知,以文本和经验两个维度思考中共以阶级划分推动土改的内在逻辑与社会效应。  建国后土地改革中的阶级划分与阶级斗争,黄宗智与张小军都有很好的研究。黄认为,在建国后的土地改革中,存在着一个「表达性现实」与「

2、客观性现实」背离的问题2。张小军有关阶级作为一种「象征资本」3的研究则进一步印证了黄所指出的这种背离。二人的研究有着相同的志向,都认为土改中的阶级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共的一种主观话语塑造,或者说是「象征符号」。但二者的研究都未能指出中共塑造阶级话语的动机何在。在这方面,张凯峰对建国前土改和乡村政权关系的研究则显得颇有价值。他认为,中共壮大靠得不是因土改而获得的农民支援,「而是通过土地改革建立起来的政权对农村基层进行权力渗透,从而实现现代化国家对农民的紧密控制」4。笔者认为,中共在建国后土地改革中延续了阶级斗争的

3、方式,甚至是主观塑造一种阶级话语,同样出于建构自身乡村统治合法性的考虑。一  思考阶级划分与阶级斗争是否是中共主观塑造的一种话语,对中共关于阶级划分标准以及旧中国农村社会阶级状况的考察是无法回避的。  在中共土地改革史上,曾有过三个较为正式的关于阶级划分标准的文件。即1933年中央转发毛泽东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1948年《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1950年政务院颁发的《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下称《决定》)。比照三个文件,中共对于如何划分阶级的认识可说是一

4、脉相承。《决定》作为中共几十年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在许多方面都对前两个档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完善,这集中体现在《决定》中政务院的一些「补充规定」上。综观三个文件及中共几十年的土改史,农村阶级划分的标准确如某些学者所言「由政治、经济、思想、历史等多元标准向以剥削关系为主的一元标准转化,由笼统地靠考察有无剥削发展到具体地分析剥削的时间、性质和数量。」5  然「转化」仅是一种趋势。1950年《决定》的出台,并不意味着阶级划分一元标准的真正确立。政治、思想(态度)、历史经历仍是划阶级的重要标准。《决定》规定:「军阀、官

5、僚、土豪、劣绅是地主阶级中特别凶恶者(富农中亦常有小的土豪、劣绅)。」「在解放前,地主阶级全部或最大部分失掉了他在土地财产上的剥削,有劳动力但仍不从事劳动,而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者,叫做破产地主。破产地主仍是地主阶级的一部分。」如果可以把因出租土地获取地租而成为地主的人称为「经济地主」的话,那上述因政治态度、历史经历等原因而成为地主的人则可称之为「政治地主」。因为此类人皆因以前或现实的「政治态度」而成为地主,他们的出现明显反映了阶级划分标准的政治化倾向。  经济地主标准的确定应该是较为容易的,《决定》在剥削时

6、间与剥削量上都有相应的规定。「构成地主成分的时间标准,以当地解放时为起点,向上推算,连续过地主生活满三年者,即构成地主成分。」「规定劳动的标准时间为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四个月。以从事主要劳动满四个月与不满四个月作为劳动与附带劳动的分界(即富农与地主的分界)。」6但是,在确定地主出租土地数量标准时,《决定》仅只给了一个相对量的标准。「出租土地数量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三倍以上(例如出租一百五十亩,自耕和雇人耕种不到五十亩),在占有土地更多的情形下,其出租土地数量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二倍以上(例如出

7、租二百亩,自耕和雇人耕种不到一百亩)者,不得称为富农,而应称为地主。」这个标准是比较相对化的。标准的相对化很容易导致一些因其他原因出租少量土地(如鳏、寡、孤、独无力耕种而出租土地)者被定为地主。而且这种相对性的标准使政策执行者们难以把握,往往在阶级划分上出现偏差。  相比于经济地主确定标准的相对性,中共有关「政治地主」的确定标准则显得较为模糊。《决定》在规定「军阀、官僚、土豪、劣绅」地主身份的同时,并未对这四类人的具体所指有明确说明,这就增加了「政治地主」确定中的随意性。对什么人能成为「土豪、劣绅」、旧社会乡村

8、干部(如保甲长)算不算「官僚」,在不同人眼中也许会有差异很大的看法。这种随意性扩大了政策执行者在定地主中的权力,使得脱离经济标准而选择地主的情况成为可能。张乐天的研究表明,为了打击报复某些人或遏制某种行为,阶级斗争中随意「上纲上线」的情形确实存在。  传统中共党史语境内,旧中国土地占有的严重不均导致的阶级分化是土改的前提。建国初在论述土地改革的必要性时,刘少奇即指出:「占乡村人口不到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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