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行业税收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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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稀土行业税收现状及对策研究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能源技术等高技术领域和国防建设的重要基础材料,同时也对改造某些传统产业,如农业、化工、建材等起着重要作用,有“工业维生素”的美称。但长期以来,由于稀土资源税负过轻及使用上的无偿性,导致我国的稀土资源多年来无计划、无节制的开发和偷盗走私,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如何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不仅是关系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大问题,而且是关系国家战略资源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稀土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南方稀土行业税费情况的调查,分析现行稀土税费征收存在

2、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推动我国稀土行业的税费改革有所裨益。    一、稀土行业税费概况  我国现行的稀土税费由稀土资源税费和通用税费(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等)及附加费构成。其中,稀土资源税费主要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资源开发环节缴纳的环境补偿性收费等。为了厘清稀土税费目前的征收情况,笔者对南方8个稀土生产县进行了调研,调研情况如下:  (一)稀土税费征收部门及项目  稀土税费征收部门及其征收项目主要有:1.国税部门征收的稀土矿产品销售增值税;2.地税部门征收的稀土资源税、矿业主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以及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3.主管部门收取的各种规费,具体包括矿管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水保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林业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国土部门征收的临时占地费,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管理费等。除以上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税费,各县还普遍收取了稀土稽查费、镇村管理费等。由于现在稀土价格较高、利润大,部分县征收了政府调控基金;此外,市稀土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稀土采矿权人,还收取了管理费和矿权收益。  (二)有关稀土税费规定的标准  按照稀土生产环节,稀土税费可分为开采环节和加工环节。开采环节各稀土资源县征缴项目标准不一,加工环节则由企业

4、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税金,具体税(费)率如表1。  上述综合规费中,水土保持费按每吨稀土270元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按每吨2000元征收。排污费、临时占地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虽然不根据产量征收,但都有相应的规定标准。此外,稀土矿业公司按每吨稀土收取了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管理费,另每吨稀土按销售收入的5%收取矿权收益。  (三)每吨稀土开采成本、利润及企业上交税收情况  由于稀土矿地质条件不同,以及由此形成的开采工艺差异,每吨稀土开采成本各县有所不同,但大致在2.5至3万元之间,加上政府对稀土征收的税费以及稀土矿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和矿权收益,稀土矿业主每吨

5、稀土平均利润至少在2万元以上。稀土上市公司最近两年的毛利率均在50%以上,净利润增幅在300%~400%之间,上交税收占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重大约为6%~8%。    二、稀土税费征缴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费征收项目不规范,以费挤税的问题比较突出  在上缴的地方税收上,少数县按税法征足了税收,大部分县只是征收了资源税和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在征收的规费上,规费项目多的达十余种,少的四五种。许多规费项目的征收还存在不规范、简单化的现象,如有的县把一次性的工商管理费、安全监督费随产量来征收;有些规费则无相应的法规依据,如许多县收取的稀土稽查费和镇村管理费等。税费混杂

6、、费大税小的状况导致对资源的课征方式本末倒置,其负面影响表现在:一是政出多门,各种税费之间调节作用和效力不协调;二是收费单位各自为政,为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随意立项收费,加大了企业的负担;三是税费混乱,使资源税不能形成规模,制约了资源税筹集财政收入改善环境作用的发挥。  (二)税费征缴方式不统一,执行标准不统一  稀土税费的征缴方式五花八门,主要有规费按统一比例集中征收,规费分项确定标准征收,规费统一比例征收外加若干单项税费等。各县执行的税费标准不同,税费未严格按标准收取,除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资源税按统一标准执行到位外,其他税费各县执行标准均不统一

7、,大部分县税费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到位,使得稀土税费县间负担差距较大,每吨稀土负担税费最高与最低的县相差了将近3倍。即使是稀土品质相近的县,每吨稀土征收的税费差异也接近2倍。稀土税费征缴方式和执行标准的不统一,导致了税负不公的现象出现,违背了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  (三)资源税负过低,未考虑环境损失成本  从调研情况来看,稀土行业税负总体较轻,其中资源税费与其销售收入和利润额相比,所占比重偏低,并呈现下降趋势。也就是说,随着这几年稀土价格的飞涨,资源税收入并未随之增长。尽管我国自2011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了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较原先的标准,离子型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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