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议:发展公共征信和市场化征信混合的征信机构组织模式,不照搬国外任何一种现有的组织模式;加强针对个人征信的专门法律立法,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不匹配内容;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的个人征信监管机构,设立专司个人信用信息保护职能的监管机构,适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在具体监管内容上强调“宽进严出”,突出失信惩戒;加强个人隐私保护,严格划定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主体、内容、程序、使用行为,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发挥政府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道德示范、监管协调、立法主导、社会教育等作用。 关键词:信用,征信,个人征信体系 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