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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困境及其消解2011年6月第11卷第2期河北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Hebei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Jun.2011Vo1.11NO.2文章编号:1671—1653(2011)02—0039一O9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困境及其消解章志远,李明超(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我国当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存在法律位阶过低,形式合法性缺失,不同文本相互冲突等突出问题,致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隐藏着
2、巨大风险.通过梳理现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文本,可以发现其在特许设定,适用范围,市场准入,价格监管,争端解决等诸多环节中存在疏漏.为此,应当通过中央,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统一立法体例的完善以及不同立法之间的互动,为消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困境奠定基础.关键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困境;消解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I30110.3969/j.issn.1671—1653.2011.02.007TheLegalDilemmaandResolutionofUtilityFranchiseinChinaZHANG
3、Zhi—yuan,LIMing—chao(LawSchool,SuzhouUniversity,Suzhou215006,China)Abstract:ThelegislationofutilityfranchiseinChinahassomeoutstandingproblems,suchaslow-levellegalhierarchy,lackofformallegality,mutualconflietamongdifferenttextsandSOon,whichresultinenormoushiddenris
4、ksinutilitiymarket—orientedreform.Wecanfindsomedefectsinfran—chiseenactment,scopeofapplication,marketaccess,priceregulationanddisputesettlementthroughcombinglegislativetextsofexistentpublicutilityfranchise.Asaresult,weshouldlaythefoundationforresolutingthelegaldif
5、ficultiesthroughlegislativecompetencedivisionbetweencentralandlocalgovernments,uniformlegislativestylecompletion,andinteractionamongdifferentlegislations.Keywords:utilities;franchise;legaldilemma;resolution自20世纪9O年代初期以来,一种内涵为"政府授予某一私人组织直接向公众出售其产品或服务权利"的特许经营制度成为我国公
6、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模式.作为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制度尝试,特许经营首先受到了上海,深圳等沿海发达城市的青睐,随后迅速波及到东北,西南,西北等许多内陆城市,掀起了一股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浪潮.近两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民营企业和海外资本相继撤离公用事业领域,许多城市的特许经营项目纷纷宣告失收稿日期:2010—12—26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2010ZDIXM05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09SFB3010);苏州大学"民营化与政府规制研究所"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7、作者简介:章志远(1975一),男,安徽贵池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后,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40河北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版)2011焦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市场化改革遭受挫折.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在我国的"由盛转衰"是诸多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主要原因就在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本身的滞后,使得这一改革往往面临现实的法律困境.为此,本文拟在系统梳理我国现行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缺失的基础上,探寻当下特许经营法律困境的消解之道,希冀为我国未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改革提供充分的规范基础.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之概况从中央和地方
8、的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立法初创时期,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2002年.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尚未制定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第二阶段是专门立法时期,从2002年至今.建设部在2002年发布了《关于加快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