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唐代前期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刑事法律

浅论唐代前期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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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唐代前期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刑事法律

2、第1...  内容提要:国家军事利益作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为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所着重保护,在这方面,我国古代法律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唐代前期的情况就很典型。本文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分析了唐代法律维护军事利益的做法、特点及其原因。  国家军事利益指国家在防御来自内外部敌人的武力威胁,保护自身安全活动中的利益,一般包括战时的动员、戒严、军队组建、作战指挥、后勤保障及平时的军事训练、物资储备、武器研制、重要目标保护、民众国防教育以及对外军事效等活动中的国家利益

3、。国家军事利益作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为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所着重保护。法律维护军事利益的关键点是处理好对武装力量的高速。武装力量(主要是军队)是一柄剑,法律要保障其锋利、坚韧,以战胜敌人;法律又要保证对它的牢牢控制,不要让剑伤害自己人。处理好这种保障与控制的关系就可以实现国家安全、法制稳定的目的。在这方面,我国古代法律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唐代前期的情况就很典型。唐朝前期(指618年李渊建唐至755年安史之乱之前)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成熟时期。它军力强盛、版图辽阔、经济发达、法制统一,当时的唐朝是世

4、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本文拟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分析唐法律维护军事利益的做法、特点及其原因。  一、各种法律形式协调一致  唐代前期军事刑法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律典、军令和诏敕。[1]“律以正刑定罪”,是国家刑法典。[2]它以“常法”的形式,刑法诸形式中占居主导地位。军令是军队的某一方面的统帅发布的、适用于某部分军队内部的强制性规定,有时也适用于全军,内容包括行政措施、军纪、奖惩办法等,其中有大量刑法规范。其名称有多种,太子、亲王领兵在外,其令称“教”,其他将领发布者称“令”,统称“军中号令”。李靖军令是这

5、类军令的代表。[3]制敕是皇帝针对特殊情况发布的指令,可以突破“常法”规定,“临时处分”,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唐朝立法者巧妙地将这几种法律形式结合在一起,与其他各种法律形成一致的整体,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军事利益。  (一)在外部,刑法与行政法相协调  唐代行政性法规用令、格、式的形式,涉及军事方面的主要文件有军防令、公式令、兵部格、兵部式等。它们从积极方面规定国防和军事行政的各种制度和工作程序,违反这些规定,都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这些责任明确规定在律典中。  例1,违令之罚?擅发兵。《军防令》:“差兵十人

6、以上,并须铜鱼敕书勘同,始合差发。若急须兵处,准程不得奏闻者,听便差发,即须言上。”发兵人数、手续、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都很清楚。擅兴224条:“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在急须兵不容得先言上时,“若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违令的刑事责任也很明确。具体发兵手续,《公式令》、《监门式》有规定,违令式给发兵符另罪处理。  例2,违令之罚?镇戍官司役使防人不以理。《军防令》:“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军器、城隍、公

7、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于当处侧近给空闲地,逐水陆所宜,斟酌营种,并杂蔬菜,以充粮贮及充防人等食。”擅兴239条:“若镇戍官司役使防人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疏议说明令中规定的杂活“非正役,不责全功,自须苦乐均平,量力驱使。”“若使不以理,而防人虽不逃走,仍从‘违令’科断。”  例3,违式之罚?烽侯不警。《职方式》:“放烽讫而前烽不举者,即差脚力往告之。”卫禁90:“诸烽侯不警,令寇贼犯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若放烽已讫,而前烽不举,不即

8、往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镇者,绞。”  为防止因罪名设置不足而使令式规定落空,杂律449条规定:“诸违令者,笞五十(注: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另式,减一等。”如此则做到凡违行政法规的行为皆有刑事责任可究。唐律在进行这种处罚时,还根据军事活动注意保密的特殊性,对惩罚办法做出灵活规定。如放烽违式。卫禁90条疏议引《职方式》规定“望见烟尘,即举烽燧”后说:“放烽多少,具在式文,其事隐秘,不可具引,如有犯者,临时据式科断。”因为放烽数量不能公开,因此律也不能确定具体罪的数量界限,而授权司法

9、者据式科断,这样做比较合理。  (二)在内部,律、军令、敕三种法律形式协调统一  先看律与军令的关系。律是普遍性、稳定性的规范,军令则有权宜性和灵活性并只适用于军内。律对军令起指导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律确定某些主要罪的处罚原则,军令则据此化为具体数罪。如擅兴235条:“诸主将以下,临阵先退;若寇贼对阵,舍杖投军及弃贼来降,而辄杀者斩。”这是两罪,临阵先退和杀降。军令中则有阵定或辄进退致乱行、弓弩已注矢而回顾、干行失位、守围不固、友军危急而不救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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