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_a 船检规范 中英文 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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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ECTIONA总则General序号No.分目录Description总页数TotalPagesA1一般规定GeneralProvision2A2法定检验的协调HarmonizationofStatutorySurveys5A3法定检验后应签发的文件DocumentstobeIssuedUponSurvey7A4法定检验报告面页(FC、FP)的编写PreparationofFrontReport(FC,FP)4A5法定检验管理规定ManagementofStatutorySurvey6A6双套证书的签发IssuanceofDualSetsofCertificates1Ⅴ-A

2、CDI01-2000总则CCSConfidentialRev.3.099101一般规定1.1记录、检验报告和检验项目表,比较全面地概括了公约对船舶的要求,正确地使用记录和检验报告,是为了真实地反映船舶的实际状况,方便检验管理。因此,验船师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1.2本须知给出了填写各种法定检验记录和报告的原则性提示,这并不能代替公约和法规对各个项目的具体要求,验船师只有在熟悉公约和船旗国政府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本须知的原则性填写要求,才能把检验工作做好,确切地把船舶检验状况反映在相关的记录和检验报告中。1.3记录和检验报告的编排以公约的要求为前提,没有严格的专

3、用分工界限,往往在一份记录和检验中会涉及到船体、轮机、电气三个专业的内容,因此,验船师之间应协调,共同完成检验记录和报告的填写,避免发生漏检和漏填。1.4证书的编写要求参见本须知IV-A2部分的规定。在编写货船安全构造证书、货船安全设备证书、防油污染证书时,应注意船舶的载重吨是指:船舶在比重为1.025的海水中,相应于船舶所勘划的夏季载重线时,船舶的排水量与该船空船排水量之差。1.5记录是船舶及其设备的详细记载,经法定初次检验后的船舶,应永久地保存各种记录,以供验船师其后执行检验时查阅。验船师在其后检验时,一旦发现船上无有关的记录,可按程序向总社入级部索取。若总部也没有,则由

4、执行检验的验船师签发相应的记录。如船舶及其设备发生了变更,验船师应参照有关要求及时对船上的记录进行更改。1.6在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后附有的“□”标志,供验船师检验后表明该项目的技术状况,在报告中均有“脚注说明”。如状况正常或合格,则在“□”内填“×”;如此项目对该船不适用,则在“□”内填写“一”;如有遗留问题或保持观察的缺陷时,则在“□”内填“O”。凡填“O”的项目,验船师须在遗留项目报告(FormRO)内用明确、简要的文字描述缺陷和对缺陷的处理的意见。在报告面页中相关项目后的“□”,适用的打“×”,不适用的留空“□”。在填写法定记录和检验报告时,对于不适用的板块部分可以在项

5、目大标题后打上“NotApplicable”或“N.A.”(在现行的CARCV电子版文件中,检验记录和报告的有些部分有这种固定设置可供选择);在填写设备详细记录时,对于船舶适用或且已经配有的设备,但由于船舶资料或设备铭牌不清楚,无法填写有关设备的明细内容,则在该项目的标题后打上“Unknown”。1.7在检验中,如果记录和报告不能完全反映船舶的实际情况,验船师可用(FormRA)报告予以补充说明,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编写。1.8在完成检验并认为满意后,检验单位应:1.签发短期法定证书(包括吨位证书)(参见本章A3),或2.当存在遗留项目时,签发条件法定证书,(参见本节A-5)

6、;或3.按适用的规定签署法定证书(参见本节A-3),并4.按规定编写相关的检验报告或记录(参见本分册相关部分),并5.按规定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文件。1.9完成换证检验后,除非船旗国主管机关另有规定,检验单位应签发5个月的短期证书,或对原法定证书进行签署(参见本章V-A3.1),新的全期证书由总部签发。1.10在签发新的短期证书后,应收回原由本社签发的旧证书并寄回总部入级部。1.11船舶检验法定证书的编制、填写、签字、复印、印鉴等应清楚、规范。未经许可,不应进行任何涂改。如本社签发的法定检验证书附件(FormA、E、R、P等)与船舶的实际配备不一致,验船师应在核定后重新签发,不允

7、许对证书及其附件进行修改。1.12未经总部主管部门特别许可或授权,执行检验单位不得签发全期证书。Ⅴ-A1-1法定检验的协调CCSConfidentialRev.3.099102法定检验的协调(参见IV-A5)2.1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缔约国大会第A.883(21)号决议要求,所有国际航行的、属于公约规定范畴的船舶,应自2000年2月3日起实施检验发证协调系统(HSSC---HarmonizedSystemofSurveyandCertification),在签发新的法定证书时,应符合协调系统的要求。引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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