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分论美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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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宪法分论——美国宪法第一节 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现代宪法的共通的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保护财产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1、含义:人民主权原则又叫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制度保障:⑴财产神圣;⑵普选制(代议制);⑶公民知情权、参政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监督权。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固有的处理其国内事物和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或限制的最高权力。主权一词的英文是Sovereignty,它来自拉丁文Superanus,其意思为较高和最高。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16世纪法国法学家和政治学家让·布丹在其《论共和国六书》中提出的。他说:“主权是在

2、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力。”不丹的主权理论的基本点是:⑴主权是除上帝和自然法之外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⑵主权是绝对的权力;⑶主权是永恒的权力。他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制,君主应按照上帝的意志和自然法律实行统治。如果违背上帝的意志和自然法律,侵犯臣民的财产,就是暴君制。由此可见,不丹主权学说的宗旨是既要求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又必须维护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利。到17、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针对“君权神授”,“朕即国家”的理论,让-雅克·卢梭等人提出了人民主权的理论。卢梭从社会契约出发,认为人们最自由、独立、平等地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霍布斯是性恶论,讲自然

3、状态下人的标志是利己主义的企求和恐惧。“人对人是狼”,自然状态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普遍战争”状态。卢梭则是把自然状态美化为自由、平等和幸福的“黄金时代”,把自然和文明对立起来(《论科技是否有利于敦风化俗》),认为文明社会破坏了人的自然本性,提出回到自然去。但卢梭并不是要复归原始状态,而是对未来建立一个自由、平等、幸福社会的渴望。私有制是不平等的起源。产生私有观念的人犯下了人类社会最大的恶],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不平等。为了消除不平等,保障个人权利,人们便签订契约,建立国家,把自然权利交给社会,同时又从社会那里得到社会的自由、平等和生命、财产的权利。他认为国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主

4、权属于人民,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分割、不可代表,主权是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政府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可以废除原来的契约,重新建立契约,组织新政府,卢梭心目中的人民主权当然是资产阶级的统治,他在资产阶级的革命时期,成为广大人民群群众反对封建专制制度,赢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强大武器。在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政权后,又把它写在了自己的宪法中,成为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体现:1787年美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主权的原则,但1776年颁布的《独立宣言》和宪法序言都体现了这一思想。《独立宣言》:“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

5、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享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新的政府,必须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基础上,并且是按照这样的发方式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庶几就人民看来那是最能够促进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1787美国宪法序言:“我们美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备的联邦,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一般福利,并谋我们和我们子孙享自由幸福起见,特制定和确立这部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二

6、、代议制原则合法的政府的产生大致有三种形式:一是简单民主制,象古希腊城邦即由全体民众决定城邦政治,军事和外交事务;二是世袭政府,即政府的合法性基于血统,这种政府基本已经成为历史陈迹;三是代议民主制,即由普选产生国家权力机构,由这些国家权力机关受人民之托行使治权。1、意义:第一,在形式上,代议制原则体现了主权与治权的统一,解决了主权与治权之间的矛盾。卢梭是赞扬民主制的,但他同时又认为治权集中于多数人的手中是违反自然秩序和规律的,认为真正的民主制从来也没有实现过。卢梭所认为的英明的选举制的贵族制政体,实际上就是代议制的民主。第二,在实质上,代议制原则为资产阶级掩盖其统治实质提供了最好

7、的伪装。代议制所必具的媒介,是选举。但美国的选举制度建立之初却给人民施加了诸如财产、种族、性别、年龄的选举权限制。2、代议制有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J.S密尔《代议制政府》⑴问题:①代议机关随着其权力的形成易发生膨胀,以至背离主权者的意志;②代议机关一旦形成,就不仅是人民的口舌,也同时是自己的口舌,人民的意志能否通过代议机关完整而不走样地表达出来就不是绝对能肯定的;③代议机构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原则,但这是民主的低级形态。  卢梭讲公职人员的“三个代表”: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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