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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税法企业应纳税所得中收进的确认比较研究[摘要]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在施条例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存在较多差异,企业要深进理解新税法与原税法的差异。本文主要对比新旧税法,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进的核算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总结出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比收进核算方面体现出来的特点。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进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的背景 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
2、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的税制模式。这种税制模式在维护国家权益,吸引外资,促进企业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都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进世界贸易组织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也暴露出一些题目,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主要表现在: 第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题目,企业要求同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
3、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就是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第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社会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制度和修订法律条款。 彻底解决现行税制存在的题目,必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同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因此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200
4、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长期以来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行”终结,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了“两法合并”。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在施条例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存在较多差异,企业要深进理解新税法与原税法的差异,了解新所得税法和原所得税法的区别,有助于企业正确的核算税,同时能够利用新税法的规定来公道进行纳税筹划。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收进核算差异分析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比较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
5、依据。 在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年度收进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年度收进总额-不征税收进-免税收进-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对比分析后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第一,增加了不征税收进;第二,把免税收进首先从收进总额中减除,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税基更加正确,更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可有效解决实践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进征税的做法。其中,年度收进总额、不征税收进、免税收进可以统称为计税收进。 2.收进核算内容比较 (1)
6、收进总额比较 原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收进内容比较如下表: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原企业所得税法将收进总额分为基本收进7项和特殊收进21项。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收进总额分为基本收进9项和特殊收进4项。对比差异,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第一项“生产、经营收进”具体分为“销售货物收进”和“提供劳务收进”两项来核算。同时,新税法新增了第8项“接受捐赠收进”。在原税法中的特殊收进在新税法中没有再提及,新税法新增了4项特殊收进。本文只对新旧税法规定有差异的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