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二次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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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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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农合二次报销标准、比例合规医疗费用指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除自费费用(含超标的服务设施)以外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恶性肿瘤、血透、血友病、肝肾器官移植等患者15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经审核同意后报销70%。需

2、转外治疗的,经批准办理转外手续,报销比例统一为50%。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6000元。大病保险的目标是避免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因此,实行的是分段报销,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起付线在0~2万元(含2万元)的,报销比例为50%,2~4万元(含4万元)的,报销比例为60%,4~6万元(含6万元)的,报销比例为70%,6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80%。据悉,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具体的筹资标准、起付线、分段报销范围及比例等具体指标,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水平

3、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此外,需要转到区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大病保险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30元,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24.57元,但这不需要参保人另行办理参保和缴费,而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因此,大病保险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基本医保基金,既不增加政府投入,也不增加个人负担,又能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办理流程参合患者先办理新农合报销,如住院费用在新农合报补

4、后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再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未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待遇。按照必要与简便原则,办理大病保险报销的参保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2.参合证(卡)原件;3.新农合补偿结算单;4.费用清单,或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5.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6.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慢病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7.医疗机构费用发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8.患者本人或能够提供与患者有关系证明的关系人银行汇款帐号。新增参保人怎样领取社会保障卡?新增参保人需要

5、到市社保服务大厅办理填表、缴费、采集指纹信息。采集完信息2个月后,即可领取社会保障卡。目前,我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正在积极与省级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对接,对接成功后,将实现省域异地就医即时报销的愿望。此外,系统对接成功后,参保居民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结算时,只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可,其他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新农合二次报销和大病救助不一样。  新农合二次报销又称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参合农民不需要再交一分钱,当年按照每人每年15元标准从新农合资金结余中划拨大病保险基金。农

6、民一旦犯了大病,将在享受新农合报销基础上,对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的合规费用还可享受不低于50%的二次报销。  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标准为:起付线1万元,共分5个费用段。其中,起付线以上~2万元(含2万元)按50%报销;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按60%报销;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按70%报销;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按75%报销;20万元以上按80%报销。转诊到三级以上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外出务工等就医认定为享受转外住院政策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50%报销;转诊到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40%报销;转诊到二级以下非定

7、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30%报销。报销费用没有封顶线。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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