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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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工作简报2011年第2期海盐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6月14日【本期导读】●海盐县出台《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海盐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备案信息表-12-海盐县出台《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分别自2008年4月1日和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

2、响应国家政策,根据省、市关于民用建筑节能有关办法,我县从2007年开始,要求全县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时必须将建筑节能作为单独设计专篇进行设计,并且符合国家、行业等节能标准。由于此前我县还没有出台符合我县实际情况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过程中缺少政策约束和引导,我县建筑节能实施过程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对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没有统一的规定,我县改建民用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还没有全面开展,部分业主为降低工程造价,甚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强令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因此制定了海盐县《民

3、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9年9月,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经过努力,我县于2010年7月获批成为了全国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办法》的制定也是创建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的需要。办法内容如下:-12-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

4、行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发改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规划、水利、环境保护、科技、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

5、目标、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县及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新技术与产品研发、节能推广应用、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条 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民用建筑节能中的科研创新和应用活动,对取得较大节能效益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测评、审计、认证等服务。-12-  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在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编制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条 逐步在民

6、用建筑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编制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实行服务外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具备条件的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相关的服务外包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九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编制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推广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在本县生产和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依照《浙江省企

7、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经过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民用建筑材料和产品以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名义销售使用的,应当在销售前分别向经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县发改、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对下列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作为项目审批批准、核准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遵守有关民用建筑

8、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12-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暗示或者默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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