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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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能结构,促进建设领域低碳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在建筑中利用水源热泵技术(以长江、嘉陵江、乌江、市内其他河流、湖泊、水库、污水等水体作为冷

2、热源)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开展太阳能光电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等。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组织的评审,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套组成。第三条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负责对示范

3、项目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承担示范项目日常管理工作。15第四条市城乡建委依托重庆市建设科技委设立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委员会,负责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为示范项目提供技术指导。第五条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地区示范项目的征集、初审及上报工作,负责本地区示范项目的建设推进、组织协调与管理指导工作,为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参与本地区示范项目可研评审、专项技术审查及验收评估。第六条市城乡建委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纳入对区县城乡建委的年度考核指标,对

4、成效显著的区县予以表彰。第二章示范项目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第七条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一)项目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并已落实水文资料、地质评价报告等材料;(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三)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第八条示范项目的相关要求:(一)申报单位应委托市城乡建委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专项设计等文件;(二)示范项目应严格履行

5、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三)示范项目必须执行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及我市其他相关技术规定;(四)示范项目15所选用的热泵机组、水处理设备、水泵、空调末端设备及太阳能集热器等关键设备应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同等条件下,示范项目应优先选用本地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促进建筑节能地方产业发展;(五)示范项目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监测系统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与示范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示范项目建成后

6、应进行连续性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传送至我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六)示范项目应积极参与科技推广,并根据市城乡建委需要积极配合重大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研究示范;(七)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第三章示范项目组织实施第九条申请申报单位向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区县城乡建委提交《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经区县城乡建委初审通过后,向市城乡建委提交《申请书》和《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

7、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市管项目直接向市城乡建委申报。第十条列入实施计划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组织专家对《可研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申报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通过评审的《可研报告》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图专项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专项设计”),施工图15专项设计文件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后报市建筑节能中心。市建筑节能中心组织对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进行可再生能

8、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专项技术审查”),对达到《可研报告》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出具专项技术审查同意意见;未达到要求的,要求申报单位修改后,另行组织专项技术审查。市建筑节能中心应于专项技术审查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城乡建委。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的,按我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并重新申报专项技术审查。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申报单位应在示范项目开工后于每月25日前向市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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