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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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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票据背书的连续 摘要: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介绍了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和构成要件,着重论述了背书连续性的认定问题,分析了我国票据法在认定背书连续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未来立法之完善。 A公司是一家以生产药品为主的企业,为了进行生产,A公司从B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并且签发了一张以其开户行G银行为付款人,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远期汇票,出票时G进行了承兑。后来,B公司为本公司的员工购买劳保用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经营劳保用品的C公司。在该汇票到
2、期之前,C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被D公司吞并,债权债务全部归属于D公司。D公司取得了上述汇票,并且于汇票到期之前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一家为自己供应原材料的E公司。E公司立即将该汇票未进行背书而直接交付给了一家与自己有债权债务关系的F公司,充抵原来欠款。F公司在汇票的到期日持汇票要求付款行G银行付款,G银行却以票据背书不连续,无法确定F公司的合法权利人资格而拒付,由此引发F公司与G银行之间的票据纠纷案。 对于本案的解决,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背书不连续,G银行可以拒付。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本案中背书形式上不连续,但是实质连续,G银
3、行不可拒付。这是一件因背书不连续而引发的票据权利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到背书转让、票据概括继受、票据空白背书等票据关系。本案的关键在于背书的连续性问题,但是对于背书的连续性认定问题,我国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这使得操作人员无法可依,于是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不利于票据的迅速流通和纠纷的及时解决。票据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票据的流通功能,而背书的主要流通手段则是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对于证明票据权利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分析和理顺背书的连续性问题对于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有学者对于背书的连续性认定以及不连续背书的效力问题作了相应的研究,但是对于具体
4、分析空白背书、委托书款背书、质押背书、票据涂销对背书连续性的影响及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如何认定背书的连续性问题则少有人涉及。本文试从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切入,分析背书连续的构成要件,论述空白背书、委托书款背书、质押背书、票据涂销对背书连续性的影响,提出了如何认定背书连续性的个人观点。 一、票据背书连续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 (一)票据背书连续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并且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
5、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的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但是对于背书连续的理解,国内的许多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如北京大学王小能教授认为,票据背书的连续性通常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具有不间断性。 笔者认为,背书的连续性并不仅仅存在于转让背书中,对于质押背书和委任收款背书中也涉及到背书的连续性问题。因为在票据实务中,质押背书、委任收款背书和转让背
6、书总是夹杂使用的。 (二)票据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 从我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票据法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这也就是说,背书连续“具有证明权利效力”的法律效力。有学者认为,虽然从票据法的文义上理解,背书连续只能证明票据权利,但是在实践和理论上,背书的连续还具有证明其他权利的效力。例如:连续的背书也能证明依委托收款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代为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或依质押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就该票据的质押权。 根据票据法原理,连续背书的权利证明效力,具体体现
7、在如下三个方面:6 1、票据背书的连续能够在形式上证明持票人所取得票据的合法性。只要持票人占有背书连续的票据,立法上就推定其就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除非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存在的场合,都应当承认持票人可以依据票据行使权利,而无须提供另外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地位或者票据权利的合法性。 当然,由于形式上背书连续的票据并不一定在实质上也存在背书的连续,持有形式上背书连续票据的持票人也不一定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比如,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或依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票据,或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对票据上存在的问题或前手在票据权利上的瑕疵有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等
8、,在这些情况下,即使票据上的背书具有连续性,持票人也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付款人在向背书连续的票据持有人付款时,只须进行形式审查。 当持票人以形式上背书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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