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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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w1]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W.N.赫菲尔德著、陈端洪译从很早的时期及至当下,信托和其它衡平利益的基本性质[w2],一直是备受青睐的分析和争论的话题。所有学习衡平法的学生无不熟悉培根(Bacon)[1]和柯克(Coke)的经典讨论,甚至最新的信托法教科书也还在引用这位伟大的首席大法官的著名定义[2](不管它实际上如何不足)。该主题对现代的法律思想家有着独特的魅力,兰德尔(Langdell)[3]和艾姆斯(Ames)[4]的著名论文,梅特兰(Maitland)在《衡平法讲演》中反复强调[5]的论点,奥斯丁(Austin)《

2、法理学讲演》[6]中别出心裁的论述,萨蒙德(Salmond)在其法理学著作[7]中更为大胆的论断,哈特(Hart)[8]和维特洛克(Whitlock)[9]在给我们刊物最近的来稿中表现的意见分歧,都充分地证实了这一点。 据信,上面提到的所有的探讨和分析均有不足。然而,也许不得不承认,该主题自身固有的兴味以及各个时期富有思想的法律家们之间存在的显著的意见分歧只不过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勉强的借口,据而将进一步的探讨本身作为目的。但是,抛开要“想透”所有法律问题的所谓实际的考虑,[w3]对信托和其它衡平利益的真正分析,显然是连最极端的法律

3、实用主义者也会为之动心的事。完全可以说,一个人对如何正确分析这类利益的看法会制约他对很多具体问题的裁夺,这一点在宪法和冲突法的许多疑难和微妙的问题的解决上表现明显[10]。在有关永久持有权(perpetuities)法的某些问题中,衡平利益的固有本质也一样重要,著名的Gomm案[11]和其它多少类似的案件都证明了这一点。与已偿善意购买(bonafidepurchaseforvalue)相关的许多具体问题也同样如此。例子不胜枚举[w4][12]。但是,强调这些似乎有失偏颇,因为上述建议并非只专门适用于衡平利益,同样的观点和例子,对

4、于几乎所有种类的法律利益——无论是衡平的还是法定的——似乎都是有效的,无论我们关心的是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还是任何其它法律门类,都同样如此。我之所以特别提及信托和其它衡平利益,原因仅仅在于相关看法上的重大分歧突出地表明该领域比所有类型的法律利益的特性及其分析更需要进行集中和系统的讨论。事实上,除了一开始就分析和辨别几乎每一个法律问题都涉及的各种基本法律概念外,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对信托问题做出充分的考量。据此,我要冒昧地提出:通常我们对信托和其它法律利益的讨论似有不足(有时甚至误入歧途),其原因恰恰是,这些讨论并没有以对一般的法律

5、关系进行足够全面和区察明辨的分析为基础。换言之,其倾向或谬误是,处理特定问题时远没有把握问题实际具有的复杂性。可以确信,这种将本来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的“值得赞许的努力”,给法律问题的清晰理解、系统表达和正确解决设置了严重的障碍。总之,我认为,正确的简单化只能源于探幽烛微和区察明辨的分析。如果文章的标题暗示该文是对法律和法律关系的本质进行纯哲学的研究——多少以讨论本身作为目的,则请允许作者先此否认这种含义。相反,作为对本刊编辑的邀请的回应,作者的主要目的乃是强调某些有助于我们理解和解决日常实际法律问题但又常被人忽略的话题。为此,本文

6、和随后的一篇论文将主要探讨法律的基本概念——26渗透于各种法律利益之中的法律要素。随后的一篇论文将专门分析某些具有复杂性质的典型和重要的利益,尤其是信托和其它衡平利益。附带声明一下,这两篇论文主要针对法学院的学生,而不是其它阶层的读者。否则,本文中某些部分看来就没有必要如此基础和详细,所以,敬请博学的读者谅解。另一方面,作为期刊论文,篇幅有限,文章但求明确,尽量简洁,某些很重要的问题本来值得关注,本文也只能惜墨,甚或全然不顾。简而言之,本文着重探讨的是我认为最具实践价值的问题[w5]。1、法律概念和非法律概念的对比一开始似乎有必

7、要强调将纯粹的法律关系和导致这些关系的物理的和精神的事实区分开来的重要性。尽管我上来就作出的提示看似不言而喻,但人们在法庭几乎每天都可以听到的辩论以及大量的审判意见都充分证明,人们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不幸倾向,即在具体问题上往往混淆、参合法律量和非法律量(quantities)。这至少有两个特别的原因。首先,这两套关系——一者为物理、精神关系,另一者为纯粹的法律关系——的观念联络理所当然是极其紧密的。这一事实必然对早期法律制度的一般学说和具体规则有显著的影响。波洛克(Pollock)和梅特兰(Maitland)曾告诫我们,“古代日

8、尔曼人的法律,就像古代罗马法一样,在处理债务和其它合同利益的转让时遇到极大困难。人们不明白如何可能转让权利,除非该权利存在于某一有体物中。无体物的历史对我们说明了这一点。只有在受让人已取得占有物,已将其走兽放入牧场,已将教堂执事带到教堂或已将小偷送上绞刑架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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