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阈下的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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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法视阈下的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改革比较法视阈下的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改革比较法钡阈下的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改革范登峰(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关键词]刑事诉讼;公诉权;司法审查;改革[摘要)我国的公诉审查由过去"实质审查"转向为"形式审查"后,公诉在程序效力上已接近"有诉必审",而在对不起诉裁量权的五种事后救济程序中,司法救济未取得一席之地,这使我国的司法权在公诉审查阶段未发挥其应有的制约公诉权滥用及排除法官预断,保证集中审理的功能.在考察英,美,德,法,日五国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剖析我国立法在该制度配置上的缺陷,

2、提出改革我国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的可行性方案,可以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为刑事诉讼公平,有序和高效率的运作提供保障.[中图分类号]D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198(2007)03—0095—05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公诉权是一项决定诉讼发展方向的重要诉讼权利,它的实际运作状况,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惩罚犯罪的现实能力和实际状况.为了防止公诉权的泛滥,必须对公诉权进行制约.对公诉权的制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检察机关内部制约;另一种是外部制约.就前者来说,这种制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由于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

3、是否提起公诉及对不当的起诉裁量权最后的纠正一般均由检察长决定,这种自我监督,自我否定,从心理学上很难令人信服.此外,内部监督不具有诉讼上的公开透明性特点,有违现代公正性的基本标准,其公正性和有效性往往受到质疑.因此,防止公诉权的滥用需要有其他权力的约束.鉴于司法权具有的中立性及最终裁决性,由法官主持的对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审查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公诉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已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一,国外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考察大体上看,世界各国为保障审判程序启动的正确性,在对公诉权进行制约的问题上均确立了司法审查制,通过司法权

4、对起诉裁量权(包括不起诉裁量权)进行控制.这种司法权控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公诉权滥用"(狭义上主要是指对提起公诉滥用)的控制;二是对不起诉裁量权的控制,但主要是对前者的控制.虽然由于不同制度传统与价值观念的影响,各国的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各有不同,但是通过中立的审判权在审前阶段对公诉进行审查以防止滥诉已成为基本方向.具体[收稿日期]2007—01~22(作者简介]范登峰(1965一),男,河南新野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律文化研究.95霞双孳辑.f2OO7年第3期(总第17O期)而言,各国的公诉权司法制约机制可归纳为三种模

5、式.[1]一是英美法模式.其作法是:建立预审制度(英国实行治安法官预审制度,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亦包括在其中),对检察官的起诉进行不公开审查,决定是否准予提起公诉.同时,为了保证控辩平衡,保障庭审集中审理,在庭前建立证据展示和审前会议程序.对不起诉裁量权基本上不予以司法控制.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其一,有利于保证公诉权的正确行使;其二,通过证据展示,保证了控辩平衡,平等武装的当事人主义价值趋向;其三,通过审前会议,保证了庭审的集中审理.其不足在于:程序繁多,诉讼成本过高,审前诉讼程序过长(易造成不起诉裁量权的滥用).二是德国模式.其作法是:

6、建立起独立的中间程序.检察官提起公诉时全案移送证据材料和起诉书.设立中间程序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就提起公诉正确与否进行答辩,同时允许辩护方查阅控方所有证据材料;辩方如果反对提起公诉也必须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同时,辩方也可以申请法官调查取证.此模式的优点在于:其一,有效地控制了公诉权的滥用;其二,在同一程序中有效地发挥了资讯功能(也就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展示功能),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诉讼拖延,保证了控辩平衡,平等武装;其三,在同一程序发挥了审前会议的功能.其不足在于:中间程序法官和主审法官同一性,容易使庭审形式化.三是日本模

7、式.日本实行彻底的起诉一本主义,并建立相应的证据展示程序,审前会议程序,对不起诉裁量权建立了检察审查委员会和准起诉制度.此模式的优点在于:其一,有效地防止了庭审形式化;其二,证据展示程序和审前会议程序保障了I96控辩平衡和庭审集中审理;其三,对不起诉裁量权实行了有效的控制.其不足在于:起诉一本主义使审判程序过分容易启动,不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容易造成公诉权的滥用.二,我国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分析客观而言,我国的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无论是与普通法系英美等国相比,还是与大陆法系德日等国家比较,均存在诸多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先天缺陷.1.未起

8、到防止积极公诉权滥用之功能国外起诉审查(预审)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防止公诉权的滥用,使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包括不应当起诉)的案件不得进入审判程序,避免对被告人造成重大不利.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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