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的认定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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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专利罪的认定及完善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专利权的刑事保护仅有假冒专利罪,是否需要扩大假冒专利罪的规制范围或者将冒充专利行为纳入假冒专利罪中。完善我国的专利权刑事保护制度。问题的提出案例1:四川乐凯保温制品厂生产的“乐凯”牌双层玻璃口杯假冒在全国市场上走红的“诺亚”牌双层玻璃保温杯,在南昌、成都等地公开销售。“诺亚”牌双层玻璃保温杯的生产技术是享有法律保护的实用新型专利。本案中,四川乐凯保温制品厂并未打“诺亚”牌双层玻璃保温杯的专利号,但是法院在审理中却以假冒专利罪给侵权者定罪量刑。(1)转引自:田文英 吕文举 汪婷婷:专利权的刑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

2、报2003年第5期案例2: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公司)于1999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2001年4月18日该发明专利申请被依法公布,2002年7月24日正式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9911722516。2000年,朗科公司正式在国内市场上推出基于该发明专利的新一代以“优盘”为商标的计算机数据移动存储系列产品,即闪存盘。自该产品批量上市后,其市场占有率迅速增长,在全国32个省份和地区拥有近百家代理商,月销售额平均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自2001年4月18日

3、该发明专利申请被依法公布后,多种涉嫌侵权产品不断出现,致使朗科公司销售业绩不断下滑,经济损失巨大。经调查发现,所有涉嫌侵权产品均是委托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光辉公司)制造、生产的,其实现方法和装置与朗科公司拥有的该发明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相同。朗科公司认为富光辉公司上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1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罪。受理此案的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却认为朗科公司举报富光辉公司“假冒专利”一案中,富光辉公司客观上仅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不构成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所明

4、确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故该案罪名适用不当。鉴于现行刑法中没有追究“侵犯专利权行为”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在新《专利法》第57条中又明确规定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专利权被侵犯时,可以通过协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此将此案作不予立案处理,并建议朗科公司尽快转入民事诉讼程序或请深圳专利管理部门,即“深圳市专利管理处”另案处理。(2)转引自:田文英 吕文举 汪婷婷:专利权的刑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发现在认定假冒专利罪的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分歧。那么,什

5、么是假冒专利罪,案例1的判决存在那些问题呢?案例2是否构成假冒专利罪呢?如何用刑法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呢?二、假冒专利罪的认定(一)主要分歧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设置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其中第216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不具有这种“众所周知”特点的假冒专利罪采用了简单罪状的形式。使得在刑法学界,对假冒专利究竟指何种或者哪几种行为,存在较大的分歧。(1)假冒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认可,第三人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人的专利号

6、或者专利标记,或者在其产品的广告或者说明书中,谎称是某专利号的专利产品,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谎称其使用的方法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3)参见赵秉志主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2)假冒专利是指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4)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58页。(3)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

7、或者出售的产品上,标注、缀附或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权人的其他专利标记,是形式上的假冒专利行为,应视为假冒专利的表现形式之一。专利侵权行为是实质上的假冒专利行为,实质上假冒他人专利,更具隐蔽性,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假冒专利应该做扩张解释,将这种行为包括进去。还有个别学者认为:采用欺骗手段,在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冒名骗取专利权;(5)参见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95页。(4)在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后,仍然使用原专利标记或专利号;(6)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

8、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74页。(5)故意贩运仿造或者变造他人专利的产品,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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