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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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发布单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财会字[1997]3号【发布日期】1997-01-02【生效日期】1997-01-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的通知(1997年1月2日财会字[19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城市合作

2、银行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各城市合作银行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知我们。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计     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一: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城市合作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市合作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各项会计事务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完整、及时地对全行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以及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向投资人、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在效

4、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工作,应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六条 结算、信贷、储蓄、财务和外汇等业务,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在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八条 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客观

5、反映各项业务,如实编制会计报表;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帐簿,不准在本制度规定之外另设会计帐册。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凭证的传递、款项的划转不得积压和延误,所有帐务必须当日结平。 第十条 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地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十二条 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

6、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五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逗点计数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六条 外汇业务的核算实行分帐制,以原币记帐,以其主币单位为记帐单位,个位以下视辅币进位而定。 第十七条 凭证、单据、帐

7、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万分之零”,外币符号从国际惯例。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必须换人复核,实行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必须全部相符。 第十九条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支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借后记贷,先记帐后签回单;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       

8、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条 城市合作银行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也可根据业务核算与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表外科目和备忘科目。  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  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业务和承诺事项。  备忘科目核算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需要在表外进行控制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应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或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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