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基本性格的二重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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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基本性格的二重性【内容提要】因国家(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的目的和方式的差异性,导致经济法在西方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表现出一对互相对立的基本性格:一方面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则是国家经济统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和西方国家对“政府失败”的深刻反省,经济法正在形成一对新的矛盾性格;既要规制“市场失灵”,又要匡正“政府失败”。【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竞争规制/国家宏观调  在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出现以前,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早已有之。但是,将“公正原则应用于政治经济学……(并成为)相互关系条例”且“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现

2、代意义上的独立的)经济法”,(注:转引自[法]阿勒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页。)按照大多数经济法学者的共识,则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典型代表是美国和德国经济法的兴起。(注: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所以,本文从19世纪末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经济发展趋势入手,力图把握经济法的基本性格,希冀对西方国家经济职能的转变在经济法制上给予新诠释,最终期盼对我国经济法制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启示。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形成:市场机制的缺陷与国家职能的补位  ——市场竞争规制(法)与国家宏观调控(法)并行

3、  经济法产生并形成部门法有其深厚的社会经济根源。18世纪至19世纪末,是西方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理论盛行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指出,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各个人在追求私利的无形之中却促进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扩大。所以,对社会经济愈少干预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需要为市场提供最必要的经济服务。19世纪后半期,西方主要国家相继完成产业革命,推动了经济的高度发展与生产的社会化进程,加剧了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与生产日益社会化的矛盾,引发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各产业部门的经济组织纷纷结合成立卡特尔、托拉斯及康采恩等垄断组织,谋求垄断利润,背

4、离价值规律,社会经济自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失灵,越来越需要另外一种机制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凯恩斯的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理论应运而生,并立即被西方各国奉为宝典,“有形之手”即国家调节作为弥补“无形之手”即市场调节之缺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便呼之欲出。19世纪末420世纪初国家调节地位之确立,标志着现代国家职能的演变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发达。(注: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40页。)国家调节在不同国家及不同阶段其表现形式大不相同,概括来说有两种基本形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调节表现为反独占与规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调节在二战前主要为加强宏观调控,一定程度上抵制自由竞争

5、甚至是扶持和鼓励垄断倾向。因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之需而制定的法律,既不是单纯的私法,又不属单纯的公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根本价值的公私兼融的新型法律规范,20世纪20年代以来,人们称之为经济法。在美国,这种维持市场自由竞争体制,保护个人契约与经营自由的反垄断的市场竞争规制法遂应时而生;而在德国和日本,也同时出现了强调国家权力扶持垄断以对经济进行统制之特性的国家经济统制法。由此可见,因国家调节的方式不同,导致经济法一经产生便具有两种互相对立的基本性格;并且这一对基本性格在不同国家以及不同的历史阶段上有消有长,甚至在同一个国家的同一时期两类经济法律并行不悖,充分体现了国家经济政策与法制发

6、展的适时性。  美国自19世纪60年代出现垄断伊始,至90年代情况已相当严重,如美孚操纵了全美石油生产、美国制糖公司控制了全美90~95%的制糖业。美国是奉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最典型的西方国家之一,垄断和限制竞争现象引起人们普遍忧虑和不满,要求国家出面干预,国家也意识到直接介入私人经济领域的必要性。1890年国会通过《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贸易与商业的法律》(简称《谢尔曼法》),1914年又颁布《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谢尔曼法》的必要补充。这些法律确认: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显示出限制垄

7、断、保障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各种经济主体之全体的实质契约与经营自由的性格。在1929年经济危机之前,美国的经济法制几乎仅限于反垄断和限制竞争。1929~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国家经济调节有所变化,国家开始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并应用财政、计划等多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综合和经常的调节。(注: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7页。)进入20世纪70年代,西方世界爆发了“滞胀危机”,经济停滞、失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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