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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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内容提要]司法实务中因作品标题发生争议的案件时有发生,作品标题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如何去保护作品标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认定尚存在颇多争议。本文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诠释了作品标题的“独创性”,认为作品标题只要与整部作品联系在一起,都是具有独创性的,从而避免了传统观点的诸多缺陷。并从侵犯作品标题的几种形态出发,去分析了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问题。  [关键词]作品标题独创性侵犯形态法律保护  近日,“五朵金花”牌香烟的商标被起诉侵权,起诉者是电影《五朵金花》剧本作者之一、现旅居美国的知名作家赵继康。其实这一案件的法律关系

2、非常简单,问题就在于如何定性,这就涉及到了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问题。笔者藉此文抒己见,全面讨论如何对作品标题进行法律保护,以期引起学界同仁对这一问题的广泛关注。  一。作品标题的概念  所谓标题,根据《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有两种含义:第一,“标识于器物或字画上的题记文字”;第二,“标明著作及其篇章的题目”。⑴本文中所称的“作品标题”扩大了标题的范围,从理论上讲它应包括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切作品的名称,一般说来作品标题是指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等作品的名称。其实,对其确切的表述应当是“作品名称”,但学术界大多

3、将其表述为“作品标题”,鉴于使用一种通用的表述,本文亦称“作品标题”。但如果以后会将其纳入立法,建议立法使用“作品名称”的表述。  作品标题是其所指作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高度抽象概括性,是作品思想内容的集中表达。一方面,作品标题按字义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当然不是全部)概括了整部作品的思想内容;另一方面,作品标题还可以在熟悉其所指作品的公众中形成一种印象-这种印象除了作品标题按字义理解可概括的作品的思想内容外,还有标题在字义上所概括不了的东西。因此,作品标题“使作品具有个性特色,并能追忆或提示作品内容,同时还有一种鉴别能力,他可避免同其他作品混淆,还可在

4、作品和作品已获得的成功(即指该作品是知名作品-笔者注)以及作者之间建立起联系”。⑵  笔者认为,作品标题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作品标题达到了创作的高度,具有创作性。创作是一种智力活动,它是指作者在掌握了一定素材的前提下,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经过精心安排,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融入其中,形成自己独特风格的表现形式。⑶有人认为有些作品标题是为公众所熟悉的语词、语句,作者没有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笔者认为,作者选择某一(些)语词、语句作为标题并赋予它独特含义的过程便是一种“精心安排”,构成了创作。还有人认为作品标题字数太少,尚未达到创作高度。笔者认为是否具有创作

5、性不能以字数多少为标准来衡量,有些广告语只有几个字构成,我们却不能否认它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具有的创造性。综上所述,作品标题是具备创造性的。  2.作品标题具有独创性。如前文所述,作品标题具有高度概括性,是其所指作品的思想内容的集中表达,所以说标题与整部作品有着不可割舍的联系。作品标题往往都是有几个简单的汉字组成,但它却不是简单汉字的简单堆砌。当几个简单汉字被用作某部作品的标题时,它们便被赋予了一种不止于其字义的含义,这种含义是通过整部作品体现出来的。这样,作品标题与作品联系在一起,具有了一种独创性。在著作权法理论中,作品的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一种非

6、抄袭他人作品的自己独立创作。作品标题可能会是生活中常用的语词、语句,甚至会是作品的作者利用了他人的创作成果,但作者只是借题发挥,又通过整部作品赋予了它一种自己独特的含义。因此笔者认为,作品标题具备了独创性,前提是它与作品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可以分为内在和外在两种。内在联系是指一些作品标题表面上便具有独特性,当它独立存在时公众就可以把它和其所指作品联系在一起;外在联系是指一些标题本身是为公众所熟悉的语词、语句,必须通过作品其他特征的一些提示才可使公众把它和其所指作品联系起来。  3.作品标题一般都比较短小,字数较少,因此容易导致雷同。著作权法理论中有一项基本的

7、规则,法律只保护表达思想的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如何理解“法律只保护形式”?笔者认为,法律保护的是蕴涵着某种特定思想的形式,如果有人利用外观上相同的形式去表达另外一种思想,则不宜认定为侵权。当然,一种形式一般只能表达一种思想,作品标题这种简短的形式只是一个例外。如,果戈里有《狂人日记》,鲁迅亦有,但他们却表达了两种不同的思想,所以不存在谁侵犯谁的问题。因此,认定是否侵犯作品标题不应只看外观,还应从其所蕴涵的含义上去认定。  4.作品标题在一定意义上处于代表整部作品的鲜明位置。无传播即无权利,传播性是作品的一个基本特征。⑷作品在传播过程中,一定范围内是以标题

8、为主要手段甚至唯一手段的。公众往往是通过标题去知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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