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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修正對照表.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第十一條前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於財產保險商品送審,指保險業所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為保險商品簽署負責之人員。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二、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理賠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三、精算人員: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
2、算人員資格,且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其簽證精算人員資格或經主管機關停止其簽證期間已屆滿,並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精算業務三年以上者。四、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第十一條前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於財產保險商品送審,指保險業所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為保險商品簽署負責之人員。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九條規定之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二、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條規定之理賠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
3、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三、精算人員: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格,且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其簽證精算人員資格或經主管機關停止其簽證期間已屆滿,並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精算業務三年以上者。四、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配合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援引之條次。二、配合本準則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刪除原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內容,爰修正第二項援引之款次。第8頁;共8頁(一)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二)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
4、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者。(三)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者。(四)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者。(五)曾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講授保險法之教師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於保險業送審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保險商品準用之。(一)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二)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者。(三)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者。(四)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
5、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者。(五)曾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講授保險法之教師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於保險業送審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財產保險商品準用之。第十二條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於人身保險商品送審,指保險業所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為保險商品簽署負責之人員。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二第十二條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於人身保險商品送審,指保險業所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為保險商品簽署負責之人員。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6、限:一、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九配合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援引之條次。第8頁;共8頁條規定之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二、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理賠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三、精算人員: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格,且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其簽證精算人員資格或經主管機關停止其簽證期間已屆滿,並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精
7、算業務三年以上者。四、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二)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者。條規定之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二、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條規定之理賠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三、精算人員: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格,且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其簽證精算人員資格或經主管機關停止其簽證期間已屆滿,並實際處理
8、相關保險精算業務三年以上者。四、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二)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者。第8頁;共8頁(三)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者。(四)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者。(五)曾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講授保險法之教師者。五、投資人員:投資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六、保全人員:辦理保險契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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