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辩证关系的多维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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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辩证关系的多维视角  提要: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是学界一直在讨论和争议的话题,笔者在参考和吸收学界的一些基本要点后,拟从不同的视角重新阐述和论证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折中说更具有合理性,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发的具体反映,符合二者在法理上的要求,体现了哲学范畴的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是迎合当前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有强大的生命力。  关键字:实体法和程序法 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 学说综述 法理 哲学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 司法实践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法理透视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

2、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第的行为规范。[1]可见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社会关系经过法的调整之后便步入了法的范畴。社会关系是丰富多样的,不同的社会关系需要不同的法来规范,即法有不同的类型。联系本文就是法可以有哪些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以什么为标准,二者之间存在怎样的法理关系。  1、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概况  法的分类,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法的分类问题解决的就是法与法之间的一种界限和逻辑结构的问题,是法理的一个基本内容。法的分类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其分类的范围

3、是相当的广泛的,目前我国学界上法的分类范围从形式或技术上主要设计两个方面:一是法的一般分类;二是法的特殊分类。  事实上,早期的法理学中,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概念区分。但实践中,程序却被法庭广泛用于解决纠纷。18世纪以后,随着程序法概念的产生,才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法。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程序法是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1748-1832)创造的类概念,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体系。[2]从现代角度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就是一种法的一般分类方法,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所谓的实体法就是一般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4、,如民法、刑法、行政法。而所谓的程序法就是通常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指责的履行所需的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3]10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这种分类是基于他们的主要内容而成立的,这种分类并不是绝对的,一方就不会设计另一方的内容,而是相对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但该法的一些条款却规定了实体权利。如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但该法的一些条款却规定了实体权利。如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5、的权利。”否则就从事实上混淆了二者,也失去了分类的必要性和区别的功能。同样的道理,关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也存在类似的关联,民事实体法或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沟壑,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割开的内部联系。因此,正确把握二者这层关系对于正确认定他们的关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一般法理关系  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态度不尽一致。  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则,以致于提出了诸如“法律即程序”、“无程序即无救济”等著名法律格言,认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程序就只不过是一

6、种主张或者“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这种传统的形成,是因为英国历史上实行令状制度。令状是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以后,由私人申请的可以向皇家法院起诉并以国王名义发布的成文命令或批准令,私人得到令状意味着他的诉权得到了法院确认。根据这种制度,产生了“无令状就无权利”的诉讼原则。由于每种令状都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经常导致当事人因选择令状错误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要获得权利必须先经由正确的程序,这就产生了“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英国重视程序的传统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

7、今天,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也没有多少改变。这种重视程序的传统亦被美国所继受。  而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强调实体法,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质,因而是助法,或者称为“附带性规范”。形成这种观念的理论前提是,社会拥有完美无缺的实体法,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生出其结果来的机械性过程,即孟德斯鸠描绘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仅仅充当“自动售货机”的角色的过程。由于法院在适用成文法过程中并没有遇到多大困难,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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