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股银行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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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法律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迅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同时也集聚了巨额的资本,并不断寻找新的投资渠道。随着我国的监管政策逐渐放宽,金融机构就成了主要投向。2006年以来,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法律的大幅度修改,目前民营资本设立、参股银行类金融机构随着监管上的松绑已经很普遍了。一、基本情况我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前者根据规模又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大型商业银行,即中、农、工、建、交;二是普通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这类银行现在数量多,而且呈快速发展势头;第三类是新出现的

2、,就是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当中出现的,这一类现在有十几家,今后还会有更多的增加。在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上,是没有障碍的。合作性的金融机构,现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以后出现了一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在法律上、政策上也没有障碍。正如银监会唐双宁介绍,在中国银监会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中,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并没有禁止民营资本参与商业银行的设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历来都是该类机构资本金的重要来源;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均没有限制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规定。尽管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但唐双宁也强调,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需要分清资本准入和机构准入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资本准入上,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不存在法律障碍,而且目前已经出现了一大批民营资本参股甚至控股的商业银行。银监会也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有关银行业机构的重组改造。至于有的银行目前没有民营资本,那是市场的选择,而不是法律上的障碍。在这个问题上,监管当局注重两条原则:第一,相关民营资本不能借入股银行业机构从事关联交易;第二,

4、坚持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严格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只有精通银行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才能担任银行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民营资本的所有者当然地成为高级管理人员。在机构准入上,监管当局一直持审慎态度,但这并不是针对民营资本,而是考虑到我国银行业机构数量基本饱和(当然结构上——包括机构结构和地域结构,还需要调整),目前银行业潜在风险仍然较大,懂业务会管理的专门人才仍然十分紧缺,等等。从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监管当局对银行业机构的市场准入必须慎重。接下来,我就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分别对民营资本参与设立和参股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作简要概括

5、。二、银监会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变更事项办法的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1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2号令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1、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的规定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二)权益

6、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7、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第十一条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

8、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合并计算。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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