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与诽谤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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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言论自由与诽谤罪【摘要】言论自由属于宪法性权利,而名誉权属于宪法规定的权利,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语;应建立二元化言论市场管制模式,区分公共事务与纯属个人隐私事项,言论内容关主要关涉公共事务的,事实虚假性的举证责任在控方,只要行为人发表的言论具有一定的根据,就不具有诽谤罪的实质故意,但对于纯属个人隐私的事实,辩方对于事实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即便能够证明真实性,也难逃侮辱罪的刑责;应当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主要属于意见表达的,不成立诽谤罪;关涉公共事务的,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属于个人隐私的,可以包括间接故意;“严重危害社

2、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对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综合考量,与被害人是否因此自杀、精神失常,是否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无关。【关键词】言论自由;诽谤罪;公共事务;名誉权;举证责任一、现状:宪法被“强奸”、诽谤罪被“诽谤”近年来,地方“一把手”在受到“诽谤”或某种超出常规方式的批评时,就利用职权,动用自己领导、掌控的公、检、法系统,将“诽谤者”逮捕下狱,追究刑事责任,致使公民“因言获罪”的案件时有耳闻——“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高唐网案”、“志丹短信案”、“西丰诗案”、“邓永固案”、“王帅贴案”、陕西“徐梗荣跟帖诽谤案”、上

3、海“郏啸寅诽谤案”、“王鹏案”、“吴保全案”……这个名单还在不断地被拉长。这类“诽官案”,多数经过网民和舆论合击,最终在诽谤成立条件上瓦解掉构陷图谋,或者说在媒体的曝光及舆论的压力下,经常能得到较好的纠正。虽然大多以公权力机关撤案、道歉甚至相关人员受到处分而告终,但也有个别案件以公权力“大获全胜”而告终,如山西“稷山文案”。山西省稷山县法院在县委书记李润山的亲自“领导”下先后分别判决:杨秦玉、南回荣、薛志敬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1]众多“诽官案”其实如出一辙:一是公民“因言获罪”,“官告民诽谤”;二

4、是公权力(主要是公、检、法等部门在书记、县长等地方高官的亲自领导下实行联动机制,“多快好省”地捕、诉、审)随意滥用,也即“公器私用”、“违法止谤”介入诽谤案,形成“权力造罪”。[2]有学者对于中国大陆“诽官案”进行了不完全统计,表明:1996年至2010年间,共发生“诽官案”45件,其中,在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这十年间“诽官案”呈低发特征,共计仅9件,然而2005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短短四年间,“诽官案”的案发量在总体上呈快速上升的趋势(2005年2件、2006年5件、2007年8件、2008年9件

5、),2009年更是达到高峰期,广为媒体关注的“诽官案”就多达11件。从统计数据看,近百分之九十的“诽官案”起因于公民对政府官员的公职行为存有强烈的质疑、误解或者不满情绪。其中涉及的职务行为领域主要是:征地和拆迁(3件)、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等公权力腐败问题(33件)、滥用执法权(2件)以及所谓“政绩工程”方面的决策和政府行为(2件)。45件“诽官案”中被“诽谤”22者属于乡镇及乡镇以下官员占37.7%(17件)、县级官员占33.3%(15件),市州官员13.3%(6件),国家领导人2.2%(1件),无明确诽谤对象而仅针

6、对某地方政府机构的占13.3%(6件)。45起案件中,采取民事诉讼的仅为1件(2.2%)、行政拘留措施的17件(37.8%)、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27件(60%),在这27起案件中,提起公诉的有18件(2/3),其余采取刑事自诉方式为9件(1/3)。[3]另有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在新闻诽谤诉讼中,中国新闻媒体的平均败诉率为63%,其中,在原告是公众人物或者政府官员的诉讼中,媒体败诉率高达65.07%,而在原告是普通公民的诉讼中,媒体败诉率是60.94%。与此同时,法官判决新闻媒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的概率为85%,平均赔偿额

7、为6698元。而且,判决新闻媒体侵权赔偿额逐年增高。而在美国,关于新闻媒体在新闻诽谤诉讼中的败诉率,一项研究成果表明:新闻媒体作为被告赢得诉讼的几率很大,占89.8%,而原告获胜的几率只有5.1%,另外5.1%庭外和解。美国爱荷华法学新闻传播学院和美国“诽谤应诉资源中心”多年的研究结论为:近30年来,美国新闻媒体遭遇新闻诽谤诉讼时的败诉率为9%,而胜诉率为91%。其中,在原告是公众人物或者政府官员的诉讼中,媒体败诉率为4%,而在原告是普通公民的诉讼中,媒体败诉率是24%。另外,约有80%的新闻诽谤案件是在开庭前以即决

8、判决的形式判决新闻媒体胜诉。[4]上述统计数据均表明,在我国,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表现自由、新闻自由)及批评、监督权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强烈挤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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