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诗案”与言论自由的边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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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彭水诗案”与言论自由的边际[摘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是一种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利,其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也具有自己的边际,需要根据时间、地点和方式而受到法律上的约束。但是何种情况下言论自由应该受到约束,以及如何约束,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问题,因为确立言论自由边际的根本目的还在于更好地保护言论自由。[关键词]基本权利;言论自由;边际;限制一、“彭水诗案”与基本权利保护2006年,重庆彭水县的公务员秦某,采用写诗词的方式讽刺彭水县的一些不良现象,并且通过手机短信和

2、QQ的途径将其转发给多人。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将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在,该案已经有了初步的处理结果,诽谤案被认定属于错案,秦某得到国家赔偿。有关方面组成调查组调查后认为,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目前当地正组织政法机关学习反思,县委书记已被免职。这一事例迅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响,被认为是政府机关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典型。但是我们不应当仅仅把它看作是司法机关对于刑法诽谤罪的一次错误适用,或者是政府机关滥用职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通过对这一事例的观察分析,我

3、们可以对言论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诸多问题作出新的认定,从而有利于将来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宪法中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明文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其前者属于以口头表达为形式的表达行为,后者属于

4、以文字表达为形式的表达行为,“二者均以语言形态出现,故而通常也被概称为‘言论自由’”7。[1]现代国家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和文件,基本都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之所以宪法应当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其比较通行的原因大致包括以下三种:即追求真理说、健全民主程序说和实现自我说。所谓追求真理说,是指在各种言论的自由竞争中,错误的言论将被人们所抛弃,正确的言论会被人们接受,从而使人们在言论自由中发现真理,增长知识;健全民主程序说,注重公民对于国家政治程序的参与,因为自由的言论可以为公民参与政治提供相对全面的信息和资讯

5、,从而有利于人们作出判断和行为,依据这一理论,非政治性言论的保护则相对较弱;而表现自我说则主张言论自由的价值在于使人能够自由的表现自我,表达自己的价值取向与观点。[2]尽管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由于宪法的规定属于原则性的,相对比较简单,因此,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保护言论自由、如何区分某一问题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仍然需要我们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尤其是如何确立言论自由的边界和限制,以及如何处理言论自由与公民的其他权利、以及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公共安全的关系问题,更是需要作出具体的、具备可操

6、作性的分析。因此,本文将重点从言论自由与其他价值的边界冲突角度进行论述。二、言论自由的边际(一)言论自由的性质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可以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两类。所谓自由权,主要指得是消极权利,即不需要国家权力的行为就可以实现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你不干预,我就可以得到”的权利;而社会权则主要是指积极权利,需要国家权力的参与和行为来帮助实现。近代宪法所确立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被概称为三大自由权,我国宪法上所规定的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和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等偏重于对自由权的保

7、护,而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等则主要指社会权。[3]言论自由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一部分,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而在宪法理论上,则一般把言论自由列入精神自由之中,因此,从传统意义上讲,言论自由显然是一种自由权,属于一种消极性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主要是一种排除国家干涉、个人要求国家权力做出相应不作为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又并非应当是纯粹的消极性权利,它同时也具有积极性权利的特点。我们知道,随着历史的发

8、展,个人对国家权力的关系由消极防守逐渐转变为积极参与,而国家权力也已经越来越广泛深入地渗透进社会、经济生活之中,伴随这一趋势,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或称人权也经历了由自由权向社会权的过渡。与之相适应,言论自由的性质是否也体现出了相应的转化趋势呢?言论自由要求每个人的主张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但是当社会中的某一种言论力量过于强大时,必然会对其他不同的言论产生排斥和遮蔽的效果,尤其是当在公共场合进行集会和演说时,更容易掀起听众对某一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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