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ID:10952606

大小:57.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9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第1页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第2页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第3页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第4页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2、第1  由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12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0次署务会和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

3、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对互联网出版

4、机构实行前置审批;(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

5、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互联网出版机构依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二)有符合法律、法规

6、规定的章程;(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九条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二)机构章程;(三)资金、数额及其信用证明;(四)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十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出版机构改变名称、主办者,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应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四条互联网出版机构终止

8、互联网出版业务,主办者应当自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互联网出版机构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六条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十

9、七条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