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之争与商标权的网络冲突(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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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域名之争与商标权的网络冲突(上)案情介绍:  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始建于1905年的公司,早在1976年,“tide”就在中国获准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香皂、肥皂、洗剂及擦亮制剂”。该商标的有效期已续展至2006年5月7日。原告还获准注册了“tide/汰渍”组合商标,有效期至2007年9月6日。此外,原告还在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370个“tide”和“tide/汰渍”商标。这些商标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使用“

2、tide”及“tide/汰渍”商标。经过原告及广州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的投资努力和精心维护,“tide”及“tide/汰渍”商标已是家喻户晓,应认定为驰名商标。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和网络资源更广泛地被开发和利用,原告制作了网上营销计划,并于1995年7月在国际互连网上注册了www.tide.com域名。当原告准备在中国互连网上注册www.tide.com.cn域名时,却发现该域名已被被告天地电子集团注册。被告显然是不恰当地利用了原告驰名商标的商誉,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

3、: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已注册使用的www.tide.com.cn域名;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  被告天地电子集团辩称:我方无抢注行为,原告诉称我方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权不能成立。我方注册tide域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我方产品涉及的是电子信息领域,与原告经营的洗涤用品毫无关系。我方于1993年即开始在我方经营的电子产品上使用“tide”字样,1998年4月注册了www.tide.com.cn域名。“tide”是我方企业名称“天地”的汉语拼

4、音“tiandi”的简化。经我方多年努力,“tide”在电子信息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我方产品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tide/天地”在业界具有很大影响力,我方根本无必要抢注原告的商标为域名。我公司的域名与原告商标相同纯系巧合,且系因互连网域名当时只能用英文注册造成的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tide”构成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网络领域,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对驰名商标可以进行跨类别保护,包括在互连网上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的行为

5、,必然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被告明知“tide”为原告驰名商标,依然注册使用“tide”域名,足以引起公众的混淆,导致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淡化,妨碍了原告在互连网上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进行商业活动。被告虽辩称其在1993年即开始在其经营的电子产品上使用“tide”字样,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辩称“tide”系从其企业名称“天地”的汉语拼音“tiandi”演化而来,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tide.com.cn”域名;2

6、、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撤销其注册的“tide.com.cn”域名。6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超越职权将被上诉人在中国持有的“tide”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没有法律依据;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经营领域和生产的产品范围截然不同,即使被上诉人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也不能将其权利范围扩展到上诉人经营领域,上诉人的行为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人在1993年即开始在其经销的产品上使用“tide”字样,并一直沿用至今,上诉人注册使用“tide”域名是基于企业自身的追求和企业名

7、称的结合,并无侵犯被上诉人商标权和抢注域名的恶意,故不构成对被上诉人商标权的侵犯。  原告宝洁公司表示服从原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即上诉人1993年销售的电子计算机实物及相关发票等证据,表明上诉人1993年销售的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显示器、键盘上都标有“tide”字样,在相关发票上也注明了“tide”字样。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与美国均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宝洁公司作为美国法人,在其认为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应依据我国

8、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鉴于二审中上诉人提出了新证据,证明其在1993年就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tide”字样,应认为其与“tide”有联系,其注册并使用“tide”域名有正当理由,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商标权的侵犯,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至此,本案纠纷已解决,已无必要认定“tide”为驰名商标。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宝洁公司承担。  法律分析:  一、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一审法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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