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之争与商标权的网络冲突(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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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域名之争与商标权的网络冲突(下)  3、驰名商标的时间性  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但只能在个案中认定。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对该法院审理该案有效,对与其他法院审理的与该商标有关的案件,对于同一法院审理的涉及该商标的案件,都不应当发生直接影响。因此,从纵向看,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只在该法院审理该案的期间有效,法院正是在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审理案件的;从横向看,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对个案有影响。同一法院同时审理数个涉及同一商标的案件,对于是否认定驰名商标可以统一协调处理。如果数个涉及同一商标的案件在同一法院不是同时审理的,则可以做出不同的认定。如果不同法院审理涉及同一商标的不同案件,

2、则每个法院都有权独立做出涉案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的判断。因此,本案中原告的商标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只能在本案中有效。  商标是否驰名属于客观事实范畴,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际上是对过去发生的客观事实的认定。因此,无论法院是否认定某一商标为驰名商标,也都只能是指涉案商标在法院认定的期间是否驰名。超越这一期间,无论是在法院认定的期间之前,还是之后,都不在法院判决的势力范围。例如,如果本案一审判决直接生效了,由于一审法院认定原告“tide”商标为驰名商标,所依据的主要是原告提供的1996年以来的有关证据,故该商标也只能是在1996年至一审法院判决之前这一期间是驰名商标,此前和此后该商标是否驰名都

3、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故法院判决无法做出回答。法院的判决不能扩展到未曾审理的领域。因此,一审判决的生效只是解决原告商标在1996年至本案审理结束这一期间该商标是否作为驰名商标对待的问题,并不表明在1996年前以或本案审理结束后该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的问题。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力图使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以驰名商标的扩大化保护为理论基础来讨回涉案域名。这种思路本来没错,但却存在着致命的缺陷,即忽略了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个案性和时间性。即使法院最终认定了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商标也只能是在1996年至本案审理结束这一期间驰名,它并不能扩展到1996年前。而被告早在原告商标驰名之前的1993年

4、就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tide”字样,此后被告基于这一使用注册并使用“tide”域名,应当说有正当理由,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  4、本案二审为什么没有认定“tide”商标为驰名商标  一审法院认定“tide”商标是驰名商标,二审法院没有认定该商标是驰名商标。为什么两级法院对同一商标的认定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呢?  作者认为,二审法院没有认定“tide”商标为驰名商标是恰当的,理由是:7  (1)原告在其诉讼请求中没有请求法院认定其商标是驰名商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搜集和证明由当事人负责。11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既然原告在

5、起诉书中并没有要求法院认定“tide”为驰名商标,一审法院为解决纠纷的便利,认定了该商标为驰名商标,难免有画蛇添足之嫌。  (2)本案已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通过查明事实,认定上诉人早在1993年就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tide”字样,应认为上诉人与“tide”一词有联系,故其在1998年注册www.tide.com.cn有正当理由,并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至此,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已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应当说,二审法院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展开审理工作,客观公正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体现了民事

6、诉讼的基本原则,又表明法院对认定驰名商标所持有的严肃谨慎态度。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商标是驰名商标,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这不是说“tide”不构成驰名商标,而是因为原告在起诉书的“诉讼请求”部分并没有请求法院认定该商标是驰名商标,故该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并不是本案的审理内容,本案也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一审法院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已经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是恰当的。  三、上诉人注册使用“tide”域名有无正当理由  本案在一审时,上诉人就主张其注册并使用“www.tide.com.cn”域名具有正当理由,“tide”是其企业名称“天地”汉语拼音“tiandi”的简

7、化。在二审中,上诉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早在1993年就在其出售的计算机产品上标志有“tide”字样。经上诉人多年持续的精心努力,“tide”在其经营的电子领域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二审法院据此认为,上诉人与“tide”有联系,其注册使用“www.tide.com.cn”域名有正当理由。那么,如何认识上诉人的这种正当理由?  上诉人在其1993年销售的电脑上使用了“tide”字样,这种使用构成什么意义的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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