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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关键词:民法内在体系 民法外在体系 社会变迁内容提要:民法体系分为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内在体系的价值取向导引外在体系,而外在体系的各个要素——概念、规范与制度构成内在体系的载体。随着社会基础的变迁,现代民法内在体系形成了意思自治、保护弱者、信赖保护与自己责任的基本原则,并渗透到外在体系的概念、规范与制度中。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结合中国社会基础,重视民法双重体系的建构。通过定位民法中的“人”,梳理现代民法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在物权法与债法中的体现,检讨中国民法各个具体部门法的瑕疵,以此推动
2、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在各种学术研究中,运用理性方法架构体系,是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范式。从自然科学的基本定理到哲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都构成人类对自然规律及人类社会关系抽象的体系化梳理。就法学而言,通过一个能反映人类共同生活基本价值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1]以实现公平正义,是包括民法学在内的法学历史发展的永恒任务。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之后,出现了“法律爆炸”的局面,在传统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各种特别法层出不穷,导致民法体系支离破碎,“法典解构”(de-codification)一时间成为反传统的思潮,判例法亦在较大程
3、度上改变了原有的内在价值取向,这些因素引起了民法空心化乃至民法危机,并导致随后出现了“再法典化”(re-codification)的浪潮。而在英美法系却是另外一番图景:成文法在英美法系日益隆盛,如美国法学会组织制定的各个法学部门的重述(Restatement)获得广泛实施。不难看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的体系化始终缠绕着法学研究、立法与司法的神经。然而民法的体系[2]不仅仅关系到外在体系,即以一定的逻辑方式对从各种生活事实层面抽象所得的法的概念、制度加以建构的体系;而更本质地取决于其内在体系,即反映民法内在
4、论证关联的根本价值取向体系。在中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虽然理论界对民法内在体系的变迁作了深入探讨,[3]但注意力大多集中于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忽视了从社会基础变迁的角度,[4]分析民法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辩证关系。本文尝试从社会基础变迁角度出发,结合中国社会基础与中国民事立法,积极探索现代民法的内在体系,并据此分析与之相呼应的外在体系,尝试对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尽绵薄之力。一、哲学与法哲学上的体系哲学上的体系源于整体与部分的区分,体现为原则的统一性。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所谓体系就是“一个理念之下各种知识(Erkennt
5、nis)的统一”或者“依据原则所编排的知识的整体”22。[5]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体系至少含有如下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依据特定目的编排各个具体部分形成具有内在逻辑的整体,体现具有目的导向的逻辑性;第二,在内在原则导引下事物各部分之间相互关联地构成内在的一体,从而每个具体部分的意义取决于上位的、超越具体的整体价值取向,体现具有内在价值的一致性。对知识素材进行体系化划分的优点至少有二:其一,效率,便利了对整个素材的高效把握;其二,精确,有利于从全局出发掌握局部,并避免局部之间的矛盾冲突。哲学上有关体系的论述,对法学产生了
6、较大的影响。既然法律所调整的生活事实相互关联,那么法律制度之间也概莫能外。法的体系表现为法的价值导引、沟通单个法学知识,形成具体制度内在完整的联系,尤其是在价值指引下通过论证推演形成相互关联的系统。法的体系化的思想至少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用理性原则确定法的价值取向,提供良法和恶法的判断基础,奠定整个法的内在体系;其二,需要一种外在的结构安排将原则渗透到规范、制度和整个法的构成中,使其成为内在体系的载体,并维系外在体系的完整性;其三,在法的知识体系与法的社会基础之间建立结构一致性。其中,第一个层面具有价值性,
7、受到道德哲学所确立的伦理价值的影响;第二个层面具有技术性,反映了法学对社会生活事实层面的抽象梳理逻辑;而第三个层面具有历史性,反映了第一与第二个层面——价值性与技术性在历史中的动态发展。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确定特定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共同生活的规范,它来源于人类共同生活中得到共识的行为方式。如同自然科学中最基本的定律一样,由抽象概念所组成的规范成为构建法的体系的基本单元。人类社会早期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安全性是唯一的重要价值,并且规范数量有限,因此体系并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到了现代社会,随着法的内在价值冲突加剧,规范数量日益增
8、多,体系问题已成为法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一方面,必须在逻辑技术层面应对日益增多的规范,防止因法的素材纷繁复杂导致法的外在体系陷入毫无头绪的困境;另一方面,规范背后的利益乃至价值导向也存在冲突,失去了体系化的安排将直接影响到法的内在价值的统一。因此,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需要法本身具有统一的内在体系和完善的外在体系,否则立法矛盾丛生、司法判决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