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后监管系统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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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后监管1、批后监管办法概述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2、省市县批后监管职责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3、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

2、度;(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4、批后监管工作流程4.1、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4.2、建设用地

3、批后公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4.3、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后监管工作中,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闲置土地行为的,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4.4、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

4、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

5、。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4.5、土地闲置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一)超过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

6、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2)、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3)

7、、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4)、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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