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范式在法律本体论研究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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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范式在法律本体论研究中的应用  在长达数千年之久的中西方法理学史中,针对法律本体论的追问一直不绝如缕。法律本体论是对法律这一存在的最终本性所做出的根本回答,通常以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本质、什么是法律或法律是什么等多重面貌出现。毋庸讳言,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本体论问题已经很少以显性的方式存在,而是深藏于研究者的思维惯性之中,但没有任何一个法学研究者能回避这一问题。  事实上,只要法学推理、法学论辩或法学研究工作甫一开始,法律本体论问题就如影相随,只是在很多情况下其言说者未能有意识地体认到这一点而已。毫无疑问,法理学的最核心问题,是法律的性质或法律的概

2、念,这一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又是人们分析思考法理学其他问题的出发点.  然而,正如沃克教授指出的,探究法律概念的性质以及最一般意义上的法(law)一词的含义,这是法哲学或法律理论的中心任务,无数人曾尝试从字面上给法一词下定义,但没有任何一种定义令人满意,也没有任何一种获得普遍承认.  近几十年来,在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和文化进化理论等学科相继兴起了信息范式。许多思想敏锐的探路者开始采用信息概念对各自学科内的一些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索并取得巨大成功,信息范式已经从最初的先锋理论转变为主流研究范式,深刻地影响了各自学科的研究面貌。面对这一重要的学术趋向,拥有

3、数千年悠久历史的法学是否也能从中获得某种灵感,从而为在一定意义上已经陷于停顿状态的法律本体论研究带来启示?  一、西方法理学法律本体论的分立。  (一)自然法学的法律本体论。  自然法学思想在源远流长的西方法学史中最为悠久,其源头可以上溯至古希腊,历经沧桑岁月的洗礼但从未间断,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马里旦、拉德勃鲁赫、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和诺齐克等一连串熠熠生辉的名字令这一思想传统得以不朽。  自然法学法律本体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都持有法律二元论观点,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实在法(positivel

4、aw)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级的法律,这就是所谓的自然法(naturallaw)。如果前者能够通过后者的检验,那么二者之间就会相安无事。反之,前者的法律地位就会变得岌岌可危,要么被径自剥夺法律的资格,要么被暂定具有法律之名,但人们已经拥有了对其进行反抗的正当权利。无论自然法是一种超验的、形而上的、普遍的、正确的和永恒的正义准则,还是某种需要被证成(justified)的抽象概念、抽象原则或抽象价值观,人类理性都可以发现它们,但无法创造或变更它们。它们可能渊源于上帝(或其他超自然力量),可能渊源于固有的自然,也可能渊源于人类的理性。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本

5、体论。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包括边沁和奥斯汀等人,后由凯尔森、哈特、拉兹、科尔曼、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和比克斯等人发扬光大。该学派注重从形式上观察与分析现行的法律。在他们的心目中,法律必须能为人的感官所感知,能为人的经验所证实,只有这种法律才是名负其实的法律。法律主要地表现为主权者或国家制定并具有实证材料基础的规则体系,对这种规则体系本身进行观察、理解和分析,并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资适用的法律就成为法学的中心任务。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主要是作为自然法学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其学术光谱既包括极端的纯粹法学,也包括对最低限度自然法的承认,不一而足。但总的来看,他

6、们在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上的坚持是无需质疑的。有的直接从本体论层面拒绝承认在实在法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级的自然法,有的则从方法论层面认为法学如果要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就不能包罗万象,道德是伦理学的恰当研究对象,继续留在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法学内部是不合适的。  (三)社会法学的法律本体论。  需要指出,本文的社会法学概念是比较宽泛的,不仅包括社会学法学(法律社会学),也包括现实主义法学。通常认为,社会法学的思想出现于19世纪中叶,孔德、斯宾塞、耶林、埃利希、狄骥、韦伯、涂尔干、庞德、霍姆斯、卡多佐、卢埃林、弗兰克、布莱克、塞尔兹尼克以及斯堪的纳维亚诸位现实主义法学

7、家们为其发展壮大做出了杰出贡献。与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比,社会法学派的思想更为庞杂,内部分立的局面更为突出。  尽管如此,在重视法律与社会的勾连方面,它们之间的共性是极为明显的。换句话说,在他们的心目中,法律不是超验的虚幻之物,不是精准如巴黎公尺的行为规则,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一种活生生的社会事实。纸面规则或许有其存在的真实理据,但它充其量只是影响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法律职业者行为的一个因素,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四)解释法学的法律本体论。  解释法学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是否已经成为可与三大法学流派相抗衡的独立学派?它与作为一种法律思

8、维方法的法律解释以及相应的法律解释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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