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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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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法理架构【内容提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充分认识和理解依法治国,不仅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解决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核心问题的现实途径和切入点,从而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法治的内在要求。【关键词】依法治国/政治文明/民主法治/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种新型的、为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的政治文明,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同历史上任何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政治文明相比较,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和鲜明的特征。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政治文明的法制保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
2、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终极价值旨在促进政治建设的民主化、法制化;维护人的尊严与价值,保障人的自由权利。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体现了法治理念(价值)、制度和运作的高度统一。 一、倡导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的实质是关于法在与国家和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对这一关系所选择的价值标准和持有的稳定心态。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即使法制状况不甚理想,它也会在这种精神的推动下逐步走向改善。 (一)善法价值标准的确立 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法律应该是善意的、合乎自然正义原则、符合人类理性标准的。这反映了自然法哲学的主张。自然法哲学认为,自然法是蕴藏在整个宇宙的
3、结构或秩序之中的普遍性的法则,对所有人(包括统治者)都有约束力,而且可以通过人类理性思维而发现。自然正义原则高于法律本身的规定,法律必须反映自然正义原则和理性精神。现代社会更强调自然正义原则与人的价值的内在联系。法治应是良法之治,良法应体现这些价值标准:人权、生存、安全、民主、自由、平等、正义、和平、发展、共同福利、人道主义等。[1]法治应当以这些正面价值为取向,充分维护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和宪政,保障人民福祉的实现。如果法治依据之法违背这些准则,以负面价值为依归,那么法律将沦为推行专制、暴政,践踏人权,毁灭人性的工具(历史上出现纳粹法西斯专政便是典型的例子)。符合自然
4、正义的法律才具有极大的权威,应当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它不允许存在超然于法律之上的、专横的权力,在这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求得善法,人们应在对应价值发生矛盾时作出如下选择:正义与利益以正义为先;自由与秩序以自由为先;公平与效率以公平为先;安全与和平以安全为先;生存与发展以生存为先。正义、自由、公平、安全、生存为善法之恒定价值,其余为相对价值。至善之法,即是衡平价值关系而使价值冲突降至最低限度之法。这一价值尺度应成为立法的首选原则。将这一观念推之于社会,公众也就掌握了判别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法治随而也就具有了去恶从善的内在活力。 (二)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 实行法治,必然要求一
5、个国家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拥有至高至上的权威。这种权威不是由贤人圣君赋予的,而是来自人民在这个国家中的地位。在我国,法律至上就是人民利益、国家意志和党的主张三者高度有机统一的权威至上。自然,“法律至上”与“法律万能”是两个不同的命题。前者讲的是法律的权威和效力问题,而后者谈的是法律功能和作用问题。法律不是万能的,但这不等于法律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法律至上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法律是党的正确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同时领导人民执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法律至圣。法律是神圣的、正义的,是广大人
6、民意志的体现,因而不可侵犯。第三,法律至贵。就一个国家而言,法律是最可珍贵的法宝。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与法律相比,其他任何发明只能使人们驾御人类社会的某一方面,而法律则可以使人类驾御整个社会。第四,法律至信。法律是全社会的信仰,只有在法律得到社会全体成员普遍信任并统一遵行,法律的价值才将完全实现。当然,法律从社会强制规范到社会全体成员的普遍认同和信任,需要一个过程。不管这个过程长短或难易,确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正是任何法治的理想追求。[1] (三)法的统治地位的确认 法的统治的观念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这种观念不同于政治学上所说的阶级统治。阶级统治的观点不承认统治阶级再接受
7、其他主体的统治,而法的统治的观点,则把法作为主体,而把社会所有人作为客体。在这种观念里,最有价值的思想是承认统治阶级也必须守法,而不承认法律之外另有主宰法而不被法制约的主体。在法的统治的主客体公式里,法的主体地位实则代表着人民的主体地位。如果说无产阶级或其政党没有超越人民的私利,那么,统治阶级或执政党接受法的统治恰好证明了自己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的性质。可见法的统治的观念,是消除特权、要求立法者首先守法的观念。法的普遍性、平等性等原则都能从这种观念中获得说明。要实现法的统治,还必须使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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