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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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日期:20031118    访问次数:2128文号:渝府发[2003]87号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

2、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加,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统筹区)的以下人员:(一)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二)自由职业者;(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四)城镇失业人员;(五)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

3、其他从业人员。第四条登记手续以上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凭本人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件,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本统筹区的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手续,然后由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五条缴费标准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纳。第六条缴费主体(一)个人参保由个人缴费;(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保,由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缴费。第七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5周年以上的,按本

4、办法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周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二)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0周年不满35周年,按本办法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2周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三)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30周年的,按本办法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在12周年基础上相应增加不足30周年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差额年限,作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30周年),缴满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

5、险待遇;缴满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四)参保人员不具有本条前三款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应满30周年。缴满此年限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第八条缴费方式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初次参保的,缴纳当年实际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以后实行按年度缴费。参保人员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及缴费通

6、知单,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参保所在区的地方税务局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第九条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第十条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一)按本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当月即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中断缴费3个月内再次缴费的,在补齐所欠医疗保险费后,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7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

7、次缴费的,在补齐所欠医疗保险费后,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从再次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再次缴费之月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参保人员累计中断缴费3次的,取消其参保资格。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为参保人员本人住院以及门诊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参保的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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