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民事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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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民事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谈谈民事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以当前民事诉讼调解现状为视角 [内容摘要]    诉讼调解是我国司法文化的一大特色和亮点,正确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弥补判决之不足,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民事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其运行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民事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切不可突破法律的底线,搞无原则的和稀泥,否则,司法为民将会走向反面,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关键词]    民事诉讼调解  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  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  引 言  对民事案件进行

2、调解,自古至今就是中华法系之一大特色和亮点,国内司法界以此优良传统而自豪,在国外同行中也素有东方经验之美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更是将调解原则确立为一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调解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散发出独特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司法为民、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更是被高度重视,充分使用,甚至发挥至极至。如何正确理解调解原则,依法有效地适用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在审判实践中的特有功能,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是司法领域一个常讲常新的话题。本文仅就笔者对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的初浅认识谈谈自已的看法,同时,对当前民事诉

3、讼调解的现状进行分析与反思。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据此,笔者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归纳为三项: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下面分项论述。  一、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及执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法治原则,一切司法和执法活动都

4、不能突破这条底线,否则,再多再好的法律都将成为一纸空文,依法治国的美好理想必将化为泡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就是对该项基本原则的重申和强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而严肃地将事实清楚确定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基础,将分清是非作为调解的必要前提。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审判活动,并非只是当事人之间的简单谈判或讨价还价,整个调解活动必须在法官的主持之下,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在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对民事纠纷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处理。究其本质,调解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5、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有机结合。因此,诉讼调解自始至终必须严格本着尊重事实、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主持调解的法官必须秉持法律人的良知与理性,本着对社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公平合法地审理案件,绝不能搞无原则的和稀泥,更不能罔顾事实与法律纯粹地忽悠当事人。  但是,在当前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部分令人担忧的现象。个别法官为了提高调撤率,追求统计数据的好看,从而进行不良调解。究其病理原因,其一、案件数量与日俱增,承办法官完成审判任务的压力越来越大,尤其是基层法官,每天开两到三个庭,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官一天开四、五庭的情形也不罕见。法官连写判决书的时间都没有

6、,因此能调尽量调,至少可以免写判决书;其二、调解结案不必担心当事人上诉,免得多生事端,不管是否真正能够做到案结事了,起码在某个具体承办人手上,作为一起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已经了了;其三、当下民事调解已然成为主旋律,调解优先也成了一项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已经上升到一定的政治高度,成为司法人民性的一种表现。民事案件的结案率、调解率、撤诉率、一审服判息诉率、上诉率、一审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率等等一系列重要指标,直接关系到法官的年终考核,影响法官的评先评优,甚至是职务晋升。此乃不可小视之头等大事,事关法官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承办法官所在业务庭在全院的绩效位次

7、,进而影响到所在法院在全市法院乃至全省法院的绩效位次,当然也就影响到庭长、院长的工作业绩。在如此强大的动力和压力之下,就难免出现部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注重对事实的调查了解,忽略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在案件事实没有完全查清的情况下,就急于进行调解,以达到调解结案,快速结案的目的。此种情况尤其突出地表现在诉前调解中。即,不开庭审理,承办人直接把双方当事人约至法官办公室进行调解。所有的诉讼程序均可简化,一切虚礼都可免去,开门见山,直入主题。经过承办人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先是背靠背,继而面对面,法官只不过多废些口舌,尽可能地和人民群众拉近距离,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

8、很快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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