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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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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农林大学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与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促进科研人员多出、快出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农、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包括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第三条校科研处是全校科技成果管理的职能机构,归口管理全校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转让、推广及专利等的有关业务。第二章科技成果鉴定第四条校科研处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厅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科技成果鉴定法
2、规,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及时组织鉴定。第五条根据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应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精简节约的原则,视不同情况采取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等形式。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程序:(一)符合鉴定条件的科技项目由课题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鉴定申请,并于鉴定前二个月提交鉴定申请表和全套鉴定技术资料及“科研档案材料收集移交目录”。(二)经科研处初审合格并报主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将鉴定申请表和全套技术资料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组织鉴定,未经批准的鉴定无效。(三)鉴定申请经批准后,科研
3、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给鉴定委员会的委员发邀请函;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邀请其它专家或人员参加鉴定会。(四)鉴定委员会对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研究达到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成果的成熟情况提出鉴定意见,并对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及其学术水平作出评价。(五)项目完成人在鉴定委员会讨论鉴定结论时按规定应予以回避。(六)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员的名次排列和权属方面有争议的,须待争议解决后再组织鉴定。第三章科技成果登记第七条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研处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请成果登记。第八条
4、成果登记必须具备的材料:(一)科技成果公报拟文。(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项目评审意见书。品种鉴定还须提交省级以上的品种审定证书。第九条成果登记前课题组必须向校科技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科研资料的归档手续。第十条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为我校向省科技厅申请本季度成果登记的时间,本年度登记的成果可于次年申请省级科技进步奖,未经登记的成果不能申请省级科技进步奖。第十一条特别重大成果可随时经校科研处向省科技厅申请登记,并及时推荐申请国家级登记。第十二条推荐《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的成果登记,按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5、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第四章科技成果推广与产业化第十三条科技成果推广是高校科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发挥高校科技优势的重要环节,要高度重视,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第十四条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列入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每年由校科研处安排一批科技成果中试、示范与推广项目。第十五条充分利用技术市场的条件和机制,努力疏通科技成果流向生产的渠道,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第十六条通过农村科教点渠道和参与科技兴农(林)、科技扶
6、贫等活动,组织教师把科技成果推广到农村,为农、林业生产服务。第十七条加快农(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关键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传统农、林业技术的结合,研究开发一批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第十八条充分发挥学校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优势,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工作。第十九条要加强与企业、科研机构的联合协作。积极争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良好条件。第五章科技成果转让第二十条我校职务科技成果及接受外单位委托
7、研究或委托开发研究的科技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其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属于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第二十一条转让职务科技成果,必须由院、所提出报告,经审查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转让,并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向有关部门办理认定和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职务科技成果有偿转让收入应统一上交学校,除用作科研再投入外,学校按规定给成果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一定比例的奖励。第二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留校科研处备案,正本存校档案室。第六章专利管理第二十四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
8、发明创造,均可申请专利。第二十五条校科研处是校专利管理的职能机构,凡申请专利者,由科研处统一代理申请或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第二十六条需申请专利的发明人,应先到校科研处作专利申请前咨询。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占为己有,私自申请非职务专利;凡我校教职工要求申请非职务专利的,须经所在院(所)及科研处审查并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申请手续。第二十八条专利的转让和实施许可应按有关规定订立书面合同。第二十九条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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