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承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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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环办〔2014〕96号)和《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环办〔2016〕1578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

2、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保护为主、逐步改善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转移支付资金的政策导向效应,将资金重点用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兼顾基本公共服务,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形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和民生改善互相促进、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二、总体目标以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为目标,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使我县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产业迅速发展,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逐步提高,民生得到进一步改善,经济社会发展持续稳定。-13-三、考核依据(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

3、》(环发〔2011〕18号);(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4〕92号);(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环办〔2014〕96号);(五)《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环办〔2016〕1578号)。四、考核内容(一)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和调节指标。1.自然生态指标(1)水源涵养指数;(

4、2)林地覆盖率;(3)草地覆盖率;(4)水域湿地覆盖率;(5)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6)受保护区面积所占比例。2.环境状况指标-13-(1)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2)污染源排放达标率;(3)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4)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6)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调节指标(1)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2)无人机遥感抽查;(3)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二)财政转移资金使用情况。1.财政转移资金使用情况;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及工程(项目)投入情况、项目进展、效益

5、等;3.环境监管能力投入。包括用于环境保护监管的投入,环境监测能力基本情况、每年总投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投入、县级自筹资金等。(三)工作组织情况。1.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分工、人员调配等;2.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政策措施,实施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项目及工程情况;-13-3.制定和执行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政策措施,实施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和工程情况;4.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生态破坏情况;污染事件造成环境恶化的情况。五、时间安排2016年10月14日:召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宣贯

6、国家、省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要求,进行业务培训,布置工作任务。2016年10月20日前:各相关单位收集考核资料并报送县环保局。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报送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12月:迎接国家和省环保、财政部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现场核查。六、职责分工县政府办:负责组织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协调各有关部门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任务。县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相关监测数据及证明材料;组织编写考核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自查报告;-13

7、-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整理汇总各部门上报的相关资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数据汇总与上报;负责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牵头完成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的审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编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考核监测工作经费及资金拨付凭证;2016年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配合完成考核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的编制工作。县国土局:国土面积证明材料;未利用土地指标证明材料;耕地和建设用地证明材料;20

8、15年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国土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县林业局:林地指标证明材料;生态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材料;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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