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民法思考

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民法思考

ID:10911220

大小:25.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08

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民法思考_第1页
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民法思考_第2页
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民法思考_第3页
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民法思考_第4页
资源描述:

《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民法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民法思考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民法思考[摘 要]弱势群体问题是我国当前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看法,民法也应当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本文对弱势群体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分析了民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因,提出了保护弱势群体民事权益的一些建议。[关键词]弱势群体平等权利弱势群体是近些年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和社会政策等研究领域中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概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问题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学者们从不同的角

2、度提出对于弱势群体予以特殊的保护的看法。笔者认为,作为万法之母的民法的研究也应该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一、弱势群体的界定有学者从社会工作的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遇到社会问题的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而易于遭受挫折的社会群体;有学者从经济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各种内在和外在的原因,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社会群体;还有学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社会地位的社会群体。前学者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

3、“中国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失业及下岗职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3有的认为弱势群体应该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农运劳动的农村劳动者”4还有人认为“对中国目前而言,弱势群体则是一个历史性的客观事实——因为改革所必然附带和改革失误形成的农民、下岗工人两大弱势群体。”5笔者以为,对弱势群体可以进行模糊性的、相对性的定位。作为消费者,相对于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弱势群体;作为公民个体,相对于政府是弱势群体;作为无收入者(如失业人员)和低收入者(如下岗工人),

4、相对于高收入者(如体坛明星、自己创业的公司、企业老板)是弱势群体;作为农民,相对于城镇居民也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他们的生活状况达不到社会认可的起码的生活标准。第二,他们的弱势地位只有依靠国家或者社会的支援和帮助才能有所改变。二、民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因(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最早的平等观念产生在古希腊。公元前5世纪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中,第一次响亮的提出了“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

5、。法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在****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赋予了所有法国人以权利能力,不像罗马法那样,区分家父、家子,自由人与奴隶而赋予权力能力。这条规定开创了现代民法关于人的平等地位之规定的先河。民法的平等观是程序的平等观,认为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同等的机会,便达到了平等,也就是保障机会的平等、起跑线上的平等。至于人们成功与否,即与他所属的家庭、出身无关,更多取决于他自己的能力、机遇。民法为实现这一目标作着不懈的努力

6、,如用课征遗产税的方式重新分配社会财富,使起跑线上的不平等缩小。在现在的社会,已经难以找到在立法上公开地确定社会的不平等的立法例子,但法律上允诺的平等不能兑现的事例却往往存在。弱势群体在年龄、性别、健康、能力、文化程度、教育水平、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法律意识、占有资源、信息获取等种种方面与强势群体相比处于不平等、不利的地位。随着教育产业化进程,教育费用的节节攀升,贫困家庭的孩子,由于经济条件所限,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比富裕家庭的少得多。受教育程度低,占有信息少,在这样一个竞争的社会,信息不充分往往导致

7、找到好工作的几率小……如此连锁反应,再加上社会中存在托关系、找路子等不公正现象,贫困家庭的孩子和富裕家庭的孩子在起跑线上就是不平等的,后者享有的机会、占有的资源丰富得多。不少地方政府在无形中也加剧了这种机会的不平等。他们为了本地居民的就业,纷纷通过“红头文件”限制外来流动人口就业,除签订劳动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各种名目的“务工证”、“暂居证”等手续,否则就是非法“打工”。6(二)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是权利法,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

8、利为轴心建立起来,它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行使方式、民事权利的种类等内容,完全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我国的民法应该高扬民法是权利法的旗帜,倡导人格权神圣的观念。人格权神圣是指自然人作为一个市民社会或者法律的共同体成员的资格应受到充分的尊重,不得随意剥夺或者侵犯。并要求尊重自然人的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具体的人格权要求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荣誉、私生活等权利均须受到特别的尊重,不得侵犯,以保障个人作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使人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对弱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