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第一案”开庭司机否认运营执法方视频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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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车第一案”昨日济南开庭  被罚司机否认营运专车执法方出示视频证据反驳  因不满2万元的处罚,济南司机陈超将济南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客管中心”)告上法庭。由于本案是涉嫌专车营运的司机与运管部门第一次在法庭针锋相对,被媒体冠名“专车第一案”。昨天,此案在济南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陈超是否从事非法营运”成为辩论焦点;法庭外,有关专车营运合法性的问题引发更多关注。京华时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政府对专车的管制政策尚不明朗,对于专车平台引入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的做法,全国各地的管理方式也不同。  □案情概述  司机不满

2、处罚起诉客管中心  今年1月7日,济南司机陈超在济南西客站送客时被查,车辆被暂扣。客管中心随后以其无车辆营运证等原因认定其从事非法营运,并罚款2万元。陈超对处罚不服,他认为自己并不存在非法营运行为,且运管中心无权认定自己的车为专车,所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客管中心撤销处罚。  昨天上午,济南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围绕“客管中心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陈超从事非法营运”和“客管中心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进行辩论。庭审从9点开始,持续约3个小时。  庭审最后,审判长宣布,由于案件情况比较复杂

3、,经合议庭合议,将按照事实和法律问题另行宣判。  □庭外现场  “的哥”拉条幅反对非法营运  昨天上午开庭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外,聚集数十名关注此案的民众,其中不少人为出租车司机。记者注意到,他们还拉起“严惩非法营运保护出租车权益”的条幅,但不久便被法警劝下收起。  出租车司机家属吴女士称,家里有两人开出租车,受专车营运影响,家庭收入减少很多。“我们不反对租赁公司的合法车辆开展专车业务,但是那么多私家车进入专车平台肯定不行。”吴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说。  □庭审焦点  1被罚司机是否是专车司机?  原告否认曾营运专车  此事刚发生时

4、,陈超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是公司职员,兼职滴滴专车司机,车辆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曾接过100多单专车业务。开庭前一天(4月14日),陈超再次接受采访时仍如此表述。  不过,在昨天的法庭上,陈超一方改变了这种表述。陈超的代理律师李文谦提出,当时陈超并没有与对方发生交易,而且客管中心也未提供双方发生交易的证明,因此不能认定陈超从事非法营运。  法官随后询问:“陈超与所送客人是何关系?”李文谦律师称“被被告认定为乘客的人和原告(陈超)在法律上没有必然关系”。法官又问:“陈超是否使用叫车软件?”李文谦律师表示,陈超本人生活中使用过滴滴等

5、打车软件,但是否使用打车软件与本案并无关联。“陈超此次是否使用了打车软件,需要被告提供证据。”  被告有执法录像为证  为了证明陈超存在非法营运,客管中心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执法录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媒体报道作为证据。  法庭当庭播放了执法视频,记者在该视频中看到,乘客开始称双方是朋友,但最终还是袒露自己是通过滴滴专车叫的专车服务,费用是30元,但双方还未完成交易。执法人员试图拍摄乘客手机软件中的叫车页面,但遭到乘客拒绝。  客管中心代理律师表示,执法录像中,陈超无法说出乘客姓名,乘客也承认是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找到的陈超,陈超没

6、有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非法营运事实证据充分。  2执法者是否有处罚权限?  原告被告无明确法律授权  法庭上,陈超一方就运输管理部门是否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提出了质疑。  李文谦律师表示,可以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交通运输局,而客管中心是处级事业单位,其并不属于交通运输局设立的相关机构或者是授权的其他机构。因此,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李文谦律师还提出,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条例》69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从事出租

7、车营运和租赁业务的,处5000元到3万元罚款。但客管中心没有证据证明,陈超到底从事的是出租车营运还是汽车租赁经营。  被告执法得到交通局授权  客管中心的代理律师认为,客管中心得到了济南市交通局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律师表示,客管中心是济南市具体实施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陈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客管中心有权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庭外追问  在本案中,陈超的代理律师李文谦主要就举证问题,希望为专车司机争取到利

8、益,但他更希望政府能明确对专车的政策。庭审现场,他曾向被告客管中心发问:“什么是专车?打车软件的概念如何界定?”但未得到答复。也许,职能部门也没想明白到底该如何回答。除了关注这场诉讼,如何管制迅速发展的专车行业,如何治理私家车混入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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